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建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洛陽市城市綠化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2號令)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管理及園林綠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及園林綠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林業、水利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及園林綠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市、吉利區)園林、城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綠線及園林綠地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園林、城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城市綠地率與人均公園綠地指標按照國家園林城市標準進行動態控制管理,不得因人口的增加和城區規模擴大而降低建成區的綠地總指標。
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逐步實施數位化管理。
第五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含綜合性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含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特殊綠地)以及其他綠地;
(二)具有重要生態和園林景觀價值的河渠、湖塘、濕地、丘陵、山地等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六條 城市規劃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各類綠地,劃定城市綠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的用地界線、規劃綠地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地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限。
第八條 劃定城市綠線的現有綠地,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並確定管理單位。
劃定城市綠線的規劃綠地,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成後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綠線內用地選址時,應當徵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城市綠線確需調整的,應當徵得原劃定和批准機關同意。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將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劃定的城市綠線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範圍的各類型綠地,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道路規劃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綠地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綠色圖章審批制度。
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該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城市綠線要求和綠化建設指標規定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後,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範圍內綠化用地的,應當制定保護恢復綠地方案,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落實補償責任後,方可占用。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綠地率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定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易地綠化的書面申請,經同意後實施。?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易地綠化建設申請書和相關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書面決定;不予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不予答覆的,視為同意。經同意易地綠化的單位,應當按決定書的要求完成綠地建設任務。
第十五條 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達不到綠地建設標準也無法易地綠化的,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建設單位交納易地綠化費。
易地綠化建設費由作出易地建設綠地批准決定的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執收,用於公園綠地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易地綠化費的使用,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列出項目、編制計畫並徵求本級財政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溪、取土採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城市綠線劃定的規劃綠地,暫不進行建設的,應當予以嚴格控制,不得擅自改變綠地性質。
第十七條 園林、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實施情況以及綠地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洛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及時進行糾正、查處,並將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園林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