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年
又名《烏希條約》。1912年10月18日在瑞士洛桑附近的烏希簽訂。共4條,其中後3條系秘密條款。主要內容為:土耳其軍隊立即撤離的黎波里和班加西,義大利軍隊立即撤離愛琴海各島嶼;以哈里發的名義在的黎波里任命攝政者和法官各1人,其俸祿由的黎波里人民付給;任命攝政者和法官之前,要徵得義大利的同意;的黎波里每年付給土耳其200萬義大利里拉,以償付土耳其國債;廢除土耳其同的黎波里和昔蘭尼加之間的特權條約,義大利則給土耳其以援助。該條約從政治、經濟與軍事等方面加強了義大利對的黎波里的統治。當地人民反抗義大利侵略者的鬥爭持續了20多年。
923年
概述
洛桑條約,又稱洛桑和約是於1923年7月24日,土耳其與協約國之間簽訂的一份條約。在土耳其軍隊擊退希臘軍隊的攻擊後,新的土耳其政府拒絕接受之前簽訂的色佛爾條約。之后土耳其政府遂與英國、法國、義大利、日本、希臘、羅馬尼亞、南斯拉夫簽訂洛桑條約。此條約確立了現代土耳其的疆域。土耳其雖然放棄了其在阿拉伯地區的領土和賽普勒斯,但保留了東色雷斯,同時取消了亞美尼亞的獨立和庫爾德的自治。
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20年8月10日,協約國與戰敗國土耳其簽訂《色佛爾和約》。根據該和約,土耳其原有領土縮小了3/4,本土也被瓜分,黑海海峽由國際委員會管理。土耳其為反對《色佛爾和約》進行了武裝鬥爭,並取得了勝利。1923年7月24日,協約國被迫與土耳其簽訂新的和約,即《洛桑條約》。《洛桑條約》第3條第2款規定,土耳其與英國委任統治地伊拉克的邊界應由土、英兩國以“友好的協定”劃定。如果兩國在《洛桑條約》規定的協約國軍隊從其占領的土耳其領土撤出的期限屆滿後9個月內仍未能達成劃界協定,則應將有關爭端提交國際聯盟行政院。在上述期限內,土、英兩國對土、伊邊界的大部分達成了協定,但對摩蘇爾地區的歸屬問題,雙方未能取得共識,因此,根據條約的規定,兩國將該問題提交國聯行政院解決。摩蘇爾是著名的石油產地,具有非常重要的經濟價值,面積3.5萬平方公里,人口當時約80萬。
內容
條約共143條,主要內容有:①宣布協約國與土耳其之間自條約生效之日起正式恢復和平。②協約國承認土耳其在小亞細亞本土範圍內的獨立和領土完整,確認土耳其從黑海到愛琴海、地中海至波斯(今伊朗)之間的邊界;東色雷斯和伊茲密爾地區歸還土耳其,亞美尼亞和庫爾德斯坦等部分少數民族地區仍歸土耳其所有;石油產地摩蘇爾的歸屬問題留待以後解決(1926年《英土協定》將摩蘇爾地區劃給英國代管的伊拉克)。③土耳其放棄被英、法、意等國瓜分的前屬奧斯曼帝國的埃及、突尼西亞、摩洛哥、利比亞等地的領土要求,並承認英國對賽普勒斯、義大利對佐澤卡尼索斯(今南斯波拉澤斯)群島的兼併。④對第一次世界大戰及協約國武裝干涉土耳其所造成的損失,雙方相互放棄賠償要求;土耳其償還前奧斯曼帝國的部分外債;締約各方宣布取消在土的一切治外法權和財政、關稅監督權,土耳其實行海關自主。⑤海峽地區實行非軍事化,締約各國聲明同意在海峽地區海上和空中通過及航行自由的原則;海峽地帶不得設防和派駐武裝力量,由國際委員會(又稱海峽委員會)實行監督。
1922年秋,凱末爾領導土耳其大國民會議政府戰勝英國和希臘侵略軍,廢黜土耳其國王,取得民族革命的勝利,迫使協約國放棄1920年強加於土耳其的奴役性《色佛爾條約》(《塞夫爾條約》),並同意簽訂《洛桑條約》。該約承認土耳其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土耳其民族獨立鬥爭的重大勝利。
解釋問題
國聯行政院接受土耳其和英國提交的爭端後,請求常設國際法院就以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1)行政院根據《洛桑條約》第3條第2款作出的決定具有什麼性質?是仲裁裁決,還是建議抑或單純的調停?
(2)行政院的決定必須一致通過,還是可以多數通過?
(3)有關當事國的代表能否參加表決?
1925年11月21日,常設國際法院發表對上述問題的諮詢意見。法院的意見認為,《洛桑條約》第三條第2款百六十行的目的是達到邊界的最後確定,它反映了當事國的意圖。從對該條款的語法的和邏輯的解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即當事國願意接受行政院作出的最終的和有拘束力的邊界決定。根據《國際聯盟盟約》第15條的規定,行政院對當事國提交的爭端有權提出建議。但行政院將要對土、伊過境作出的決定不能被認為是該條所指的建議。法院考慮到,根據普遍接受的概念,仲裁裁決要根據法律標準作出,鑒於本問題涉及的具體情況,法院傾向於將行政院的決定作為仲裁裁決,儘管將國聯行政院說成仲裁法庭是不適當的。
法院對第一個問題的結論是:本問題是一個由當事國事先達成協定,同意接受國聯行政院決定的拘束力的個別例證。雖然按照《國際聯盟盟約》第15條的規定,行政院只能對解決爭端提出建議,但這一規定並不阻止當事國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協定承擔更廣泛的義務並賦予行政院作出有拘束力的決定的權力。
至於第二個問題,法院指出,《洛桑條約》第3條第2款只簡單提到將未解決的劃界問題提交行政院,並未具體說明如何解決。按照《國際聯盟盟約》第5條第 1款的規定,行政院的決議,除盟約特別規定者外,均需一致通過,棄權和爭端當事國的票數不計算在內。由此可見,行政院作出決定時,一致同意是必須的,只有在盟約或者《凡爾賽和約》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才可能有例外。
對於第三個問題,法院認為,根據《國際聯盟盟約》,特別是其中有關爭端解決的規定,爭端當事國代表的投票不影響必要的全體一致,這是全體一致規則的例外情況之一。人們不能審判自已的案件,這條規則依然有效。
土耳其與黑海海峽問題
一戰以後的土耳其和黑海海峽問題
一戰以後,不幸的土耳其成為了戰敗國,在巴黎和會上成為任人宰割的東方戰敗國,土耳其被迫簽訂了《色佛爾條約》,根據這個條約,黑海海峽實現國際化處於英國的實際控制之下,土耳其的領土遭到了嚴重的瓜分,亞洲部分只剩下小亞細亞半島,歐洲部分只剩下伊斯坦堡及其周圍地區,中東和巴爾幹的大部分土地都被分割出去,成為一個亞洲國家。
嚴重的民族危機使土耳其人民覺醒,在凱末爾的領導下,取得了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推翻了蘇丹的封統治,擺脫了民族危機,迫使協約國廢除了《色佛爾條約》,重新與土耳其簽訂《洛桑條約》,土耳其獲得了一定的獨立。
二戰中的土耳其和黑海海峽
1936年蒙特勒國際會議討論修改《洛桑條約》的附屬檔案《海峽制度公約》,土、蘇、希、保羅等黑海沿岸國家和英法日等國際大國出席會議,簽訂了新的《關於海峽制度的公約》,恢復了土耳其對海峽的主權和控制權,也擴大了黑海沿岸國家通過黑海海峽的航行權,對非黑海國家作了較大的限制。
二次大戰當中,土耳其迫於德國的威脅而允許德國艦隊進入黑海,對蒙特勒國際公約有所違背。為蘇聯戰後挑起蘇土爭端埋下了伏筆。
二戰以後的土耳其和黑海海峽
戰後,美蘇兩強對峙的局面已經事實上形成,為了爭奪世界霸權,打通黑海的出海口,1946 年,蘇聯提出修改《蒙特勒公約》的要求,並且要求蘇土共同保衛和管理黑海海峽,遭到土耳其的拒絕,蘇土關係緊張,土耳其實行全國動員。
為了遏制蘇聯,美國打著"反對集權主義""維護世界和平和正義"的幌子,宣布支持土耳其反對蘇聯,--出台了著名的杜魯門主義。它標誌著東西方兩極格局的正式形成,冷戰的正式開始。受兩極格局的制約,蘇聯始終沒有打破關於黑海海峽的《蒙特勒公約》,其它國家更沒有對詞此提出異議,這一公約堅持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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