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洗冤集錄》是我國早期比較完整的一部法醫檢驗專著。宋代的宋慈寫於淳祐七年,即公元一千二百四十七年。歐洲到十六世紀才有法醫學,比中國晚三百多年。宋慈(一一八六——一二四九年)字惠父,宋建陽(今福建省建陽縣)童游里人。曾任廣東、湖南等省提點刑獄官(掌管刑法獄訟的官吏)。《洗冤集錄》是他收集當時和以前有關法醫檢驗的實踐經驗,加以綜合、校正,再結合本人四任司法官吏的心得在六十二歲時寫成。《洗冤集錄》在我國法醫學發展史上有著重大影響。宋代迄清代數百年來一直被奉為法醫檢驗的經典。曾被譯成荷蘭、英、法、德等國文字,傳入各國。
《洗冤集錄》對法醫檢驗上的一些重要問題以及一些主要死、傷現象,例如暴力死與非暴力死,自殺與他殺,生前傷與死後傷,真傷與假傷,屍體現象(屍冷、屍斑、屍殭、腐敗),機械性損傷(鈍器傷、銳器傷、壓傷、墜落等),機械性窒息(縊死、絞死、扼死、掩捂死、溺死等),高低的作用(燒死、燙死、凍死等),雷擊,中毒,急死,以至屍乾化,等等,都已經有了不同程度地觸及和探討。其中所述大部分是有價值的,且有不少是符合近代法醫學原理的。如《自縊》內述:「活套頭,死套頭,腳到地併膝跪地,俱可死。」《被打勒死假作自縊》內述:「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繫紮手腳及項下等處,其人已死,血氣不行,其痕無血蔭,雖被繫縛深入皮,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溺死》內述:「若屍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腹肚微脹,真是渰水身死。」「若疾病身死,被人拋在水內,即口鼻無水沫,肚內無水,不脹,……」《驗火焚辨生前死後》內述:「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煙灰,兩手腳皆拳縮(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爭,口開氣脈往來,故呼吸煙灰入口鼻內)。若死後火燒者,其屍雖手腳拳縮,口內無煙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等。遠在七百多年前,處於唯心主義理學猖獗的南宋時代,宋慈作為一名封建官吏,卻能認識到「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的道理,把實地檢驗作為正確判斷案情的重要條件,並為蒐集整理法醫資料而付出了畢生的精力,把法醫檢驗提到一個嶄新的高度,應當說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當然,《洗冤集錄》和其他文化遺產一樣,也有它的歷史局限性。由於時代和技術條件的限制,不僅內容比較粗糙和原始,而且其中還有許多不符合科學的記述。如《驗骨》中說:「人有三百六十五節,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又說:「男子骨白,婦女骨黑。」「髑髏骨:男子自頂及耳併腦後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自縊》中甚至說:「若真自縊,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究得火炭,方是。」等等。諸如此類,都屬糟粕,是必須加以揚棄的。
總之,《洗冤集錄》既有其一定成就,也有其歷史局限,既有精華,也有糟粕。但前者是主要的,後者是次要的。如能在「古為今用」的方針指導下,取其精華,棄其糟粕,就仍然不失為一部有價值的法醫文獻,作為研究法醫學和法醫學史以及法醫檢驗工作的參考資料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此,我們重新把它加以整理,包括標點、校勘、注釋、現代語譯等,試圖為法醫研究工作者、政法工作者的翻閱提供方便。但由於該書是陸續蒐集整理而成,文字很不整齊,有時甚至文理不通,而且還摻雜著一些當時的民間用語,因而形成為一種既不同於文言文,也不同於白話文,文白相雜,不文不白的特殊文體,有些用語又已成了「死詞」,無從查考,很難弄懂原義,為標點、注釋特別是語譯工作帶來極大困難;再加上我的水平有限,雖經多年努力,依然感到有許多地方不能令人滿意,缺點錯誤之處,一定很多。懇切希望閱者提出寶貴意見,以便今後再作進一步修訂。
楊奉琨
一九七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