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在山東省齊河縣,縣財政局長任居孟任職11年,受賄、貪污及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累計多達1194.47萬元。近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
2、在有關報導中用了較大篇幅“展示”任居孟獲得的榮譽。比如被山東省人事廳和財政廳聯合表彰為全省財政系統先進個人,被當地縣委縣政府授予促進經濟發展功臣一等獎,曾當選縣第八、九、十次黨代會代表,第九、十屆縣委委員,等等。現在看起來,這一項項的榮譽、一頂頂的桂冠,除了給人們增添一些茶餘飯後的談資外,更像是一幅幅辛辣諷刺的畫面。
現象剖析
1、俗話說缺什麼補什麼。對於貪官而言,要想掩飾自己的腐敗行為,就必須包裝自己,而最好的保護色就是所謂的政績和榮譽。一方面能矇騙組織、矇騙他人,使他人不敢輕易懷疑他、碰他、動他;另一方面一旦貪腐敗露、東窗事發,也期望這些政績榮譽成為減輕處罰的籌碼。由此可見貪官“洗人”比“洗錢”更可怕,更需要我們的警覺。
2、在現實生活中對“洗錢”是有防有控的,不但在《刑法》中明確了洗錢罪的犯罪構成,規定了嚴厲的刑事處罰,而且有關部門還在事前、事中布下了嚴密的監控網,要想“洗錢”可真不是件容易的事。
3、對“洗人”卻往往只能在事後發現,甚至在一些地方還出現“邊腐邊升”的咄咄怪事。究其原因,一方面固然是腐敗分子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鑽了制度的漏洞。如今的一些榮譽,往往與權力的大小成正比。擁有權力者往往最終是獲得榮譽的受益者。
4、更暴露出了我們對“洗人”的監控基本上還處於“真空”狀態,這才是最可怕的。如何將監督關口前移,如何把官員的政績評判權交給普通百姓,如何把紙面的監督權轉化為現實的監督力,都需要有關部門拿出更加實在、更加有力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