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壽財富贏家

產品介紹

泰康人壽的投資業績一直保持保險業領先水平,因此泰康人壽具有理財功能的保險產品(尤其是分紅險和萬能險)也一直受到大眾的青睞。2010年泰康人壽上市的《泰康財富人生終身年金保險(分紅型)》產品大受歡迎,上市不到數月已熱銷25億元,34萬多名客戶購買了這個產品。為了為百姓提供更優質具有理財功能的保險保障服務,“財富贏家”作為泰康“財富人生”保險產品的升級產品應運而生。“財富贏家”是由主險《泰康財富人生C款終身年金保險(分紅型)》和附加險《泰康附加財富贏家定期壽險(萬能型)》構成,同時保單還包含了投保人意外身故或高殘豁免保費功能,若投保人在交費期內因意外發生身故或高度殘疾的情況,將豁免餘下未交的保費,仍享有各項保險責任,最大限度地體現具有理財功能的保險產品特有的人性關懷和分擔風險優勢。客戶根據需要,還可附加《泰康附加財富C款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財富贏家的生存利益如下:
1、持續金:交費期內,被保險人生存,可按約定的每年交納的本契約基本責任的保險費的2%給付持續金。
2、特別金:交費期內每五年返還基本責任的保險費的50%。
3、賀歲金:60歲前每年領取保額的10%60歲(含)後每年領取保額的20%保險期限是到79歲。
泰康人壽財富贏家特色如下:
短期繳費收益多,交費期內,被保險人可按照每年交納保險費的2%給付持續金,而且每五年返還基本責任的保險費的50%;
歲歲生存領取久:60歲前每年領取保額的10%;60歲(含)後每年領取保額的20%;
賬戶領取真靈活:領取遞增,雙重賬戶二次增值,使用靈活;
實現價值功能強:年金分紅加萬能,自帶豁免,功能強大。
它將分紅險和萬能險合二為一,通過雙賬戶三次複利增值,實現了保底返還和投資收益的結合,因而受到廣大市民的歡迎。

優勢和不足

泰康人壽的財富贏家是熱銷25億元,擁有34萬多名客戶的“財富人生”的升級產品,該產品首次將分紅險和萬能險組合在一起,實現雙賬戶投資增值,受到了人們的大力追捧。那么該產品到底有哪些優勢又有哪些不足呢?

優勢:
“財富贏家”通過分紅、萬能雙賬戶投資增值,實現了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完美平衡,可謂“交錢一陣子,領錢一輩子”,為解決家庭子女教育、養老、理財等需求提供了非常理想的解決方案。
“財富贏家”從主契約生效第二年就開始按保險金額的10%每年發放生存保險金;在交費期內,從第二年開始,每年按當期保險費2%的比例支付持續保險金,以鼓勵客戶持續交費;交費期內,每滿五年按當期保險費50%的比例支付特別保險金,以減輕交費壓力。這些保險金若不領取,將直接進入萬能賬戶進行再次投資增值,需要時可以通過“部分領取”以解急用。同時主契約保單紅利可以現金領取或累積生息,也可以取出投入萬能賬戶,提高資金收益性。財富贏家還提供多種選擇權:客戶在60歲以後,可以選擇每年領取保險金額20%的生存金直至終身,也可以選擇在60周歲時一次性領取。
總體而言,“財富贏家”的優勢有:收益好:領取遞增,兩個賬戶;領取久:領取到終身;賬戶活:交費活,領取活,追加活;功能強:年金分紅加萬能,有豁免功能。
不足:
泰康人壽財富贏家作為投資理財產品廣受歡迎但是也有它的不足之處。該產品偏重於理財對於保障功能不是很強,每一個保險產品都不是完美的,也不可能做到盡善盡美,所以才有了保險綜合保障計畫,通過保險組合來彌補相互之間的缺點。
專家提醒:保險沒有最好,只有合適。要根據自己的需求量身定製。

適用人群

泰康財富贏家是一款領先市場的一款年金保險,是一款教育養老兼備的一款新型保險,保至終身,同時每年有年金和分紅以外還具有萬能險的功能,成為家長們為孩子教育投資熱衷的保險產品,那么泰康財富贏家到底適用於哪些人呢?

這款產品的設計充分考慮到目前家庭理財需求的多樣化,能滿足客戶群體不同層面的遠期理財需求,從而以“一份保單、兩個賬戶”的形式,為客戶提供靈活的理財途徑和有效的風險保障。
該產品適用於為孩子做教育儲備,孩子可領取教育金,婚嫁金還有祝壽金等,充分為其以後的生活提供了財富儲備。同時該產品的保費豁免功能能夠讓孩子所受到的保障不因家庭變故而發生影響。
該產品亦適合投資理財人群。該產品可以作為長期資金安置規劃,通過雙賬戶的配置,有效融合了各自優勢,加上泰康在業內首屈一指的投資收益水平,能為客戶資產提供長期而穩健的收益保證,體現了長期、安全、持續增值的特點。
“財富贏家”與目前市場在售的大多數具有理財功能的保險產品不同,它將分紅險和萬能險組合在一起,通過分紅、萬能雙賬戶投資增值,實現了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完美平衡,可謂“交錢一陣子,領錢一輩子”,為解決家庭子女教育、養老、理財等需求提供了非常理想的解決方案。同時可以附加重疾保障等功能,使保障與理財兩不誤。

免責條款

泰康財富贏家提供生存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同時還具有一次性領取選擇權和豁免保費功能,因而成為熱銷產品。它的免責條款如下: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主動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本契約成立(若曾復效,則自本契約最後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者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終止,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本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導致其身故的,本契約終止,退還本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項情形導致其身故或者高殘的,以及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導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殘的,不承擔本契約約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險費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殘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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