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概況

索 引 號: 01441636/2011-00024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監管
發布機構: 市發改委
發文日期: 2011-11-04
文 號: 泰發改規〔2011〕1號

通知

關於印發《泰州市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進度和資金安全,我委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泰州市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泰州市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全文

泰州市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
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補助資金建設的項目。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展改革委具體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的管理工作,對項目的儲備、審批、申報、實施、竣工驗收等全過程實行動態管理,履行指導、協調服務和督查等職責。

第二章 項目儲備和報批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的徵集、審核、篩選工作,將符合國家投資方向和範圍的項目納入項目儲備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納入儲備庫的項目,實行分類管理,並積極納入國家、省、市相關規劃或建設計畫。基本類型為: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村民生工程和農村基礎設施、城鎮基礎設施、重大基礎設施、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社會事業、政權建設、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重點產業振興和產業結構調整、高技術產業化等。項目類型應依據中央預算內補助資金投向變化及時調整。
第六條 納入儲備庫的項目,發展改革委應督促項目單位抓緊開展前期工作,儘快落實規劃、土地、環評、節能審查等事項。
第七條 凡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項目,必須按照項目基本建設程式,依次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或核准(備案)手續,並提供規劃、國土、環保、節能審查等許可檔案。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編制項目可研、初步設計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與可研報告估算變化幅度超過10%的,必須履行報批程式。
第九條 申請中央預算內補助資金500萬元及以上項目,在可研批文或核准(備案)檔案中應增加招標事項核准意見表,明確項目招標的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並抄送同級重大項目稽察辦。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計畫下達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及時做好項目申報組織工作。市(區)發展改革委對申報材料完成初審後按時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審查後按輕重緩急排序上報省發展改革委。項目申報單位對所報項目及所附材料真實性負責。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做好申報項目跟蹤服務工作,及時組織上報省、國家審核時要求補充的材料。
第十二條 接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計畫通知後,市發展改革委在五個工作日內下達給市(區)發展改革委或項目建設單位,並抄送市財政、監察、審計、統計及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市(區)發展改革委接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計畫後,在三個工作日內下達給項目建設單位,並抄送同級財政、監察、審計、統計及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部門。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對重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實行公示制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計畫下達後,在市發展改革委網站公示項目基本情況,公示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建設主要內容及規模、建設地點、建設周期、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並公布聯繫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央下達的投資計畫按時開工建設,按計畫組織實施,按時完成竣工驗收,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發展改革委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督促實施。不能完成投資計畫或改變建設內容、標準的,項目單位應及時上報市發展改革委,說明原因,提出調整建議,由市發展改革委轉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六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投資規模或建設規模調整超過10%的,必須履行報批程式。
第十七條 中央預算內補助資金下達後,項目單位必須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重大項目稽察辦對“四制”執行情況和工程質量、建設進度、資金使用等內容進行定期稽察,確保項目依法如期完成。
第十九條 市(區)發展改革委應按照省有關要求,定期統計在建項目進度情況,並按條線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匯總後及時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五章 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重大項目稽察辦負責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竣工驗收的組織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成後,發展改革委應督促項目單位及時組織環保、消防、勞動衛生安全、住建、審計、財政、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檔案等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單項竣工驗收。建設規模較小的項目,可適當減少驗收環節。未完成所需單項驗收的項目,不得投入試運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驗收完成後,經重大項目稽察辦稽察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發展改革委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實施綜合竣工驗收。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經市(區)發展改革委初驗後,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實施竣工驗收。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市(區)發展改革委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抄送市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全部工程完工並基本符合驗收條件後,應在一年內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行業有特殊規定的,按規定執行)。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30日內,政府投資項目應由使用單位向國資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產權登記及移交手續。
第二十五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須按照《檔案法》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驗收的檔案資料,並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存檔。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驗收合格並經一年正式運行後,可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後評價。後評價工作由發展改革委委託諮詢單位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上報上級相關部門建議收回中央預算內補助資金,並暫停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的申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弄虛作假,虛報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的;
(二)揮霍、浪費、截留、擠占、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的;
(三)項目運作不規範、沒有落實“四制”要求的;
(四)配套資金缺口較大且長期無法落實的;
(五)擅自調整建設內容或變更項目設計且無法整改的;
(六)無特殊情況,不能按計畫完成建設任務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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