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浙江商會

泰州市浙江商會成立於2002年9月17日,是由浙江籍在泰州投資經營的多種經濟成分企業和經營業主組成的行業自律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經濟組織的橋樑、紐帶和助手。

商會簡介

商會本著“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為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為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辦實事、做好事。商會本著“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的宗旨,積極傳播先進文化建設,探索成功規律和發展方向,服務泰州社會、經濟建設,構建和諧、美好的新泰州。

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本會的主要任務和職責:團結浙江籍在泰州投資的企業家,了解和聽取會員的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解決會員生產、經營和生活中的各種矛盾和糾紛,協調關係,為會員在當地經商辦企業提供幫助;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爾思進,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制定會員公約,倡導會員自律,誠信經營,依法納稅;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推動會員企業之間的資源共享、信息互通、融資擔保等實質性的合作,促進會員企業共同發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民政部門社團管理有關規定製定本會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泰州市浙江商會,是浙江省在泰州投資、經商的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和經營者組成的行業自律組織,泰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為商會業務主管單位。在泰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指導下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和管理浙江籍在泰州投資企業和經營者的橋樑、紐帶和助手作用。

第三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為指導思想,以科學的發展觀,以構建和諧社會,以愛國、敬業、守法為宗旨,本著“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為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辦實事,做好事,為泰州市的“富民強市、快速崛起”和兩個文明建設多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依法向泰州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本會以國家憲法及相關政策法規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由秘書處負責選址,由常務會議決定。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職責:

1、學習、宣傳、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黨的方針政策、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引導會員守法經營,按章納稅,提倡愛國、敬業、守法,引導會員做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

2、發揮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作用,成為政府和會員間的橋樑和紐帶。引導會員積極參與浙江和泰州的經濟建設,促進兩地的經貿往來;

3、團結浙江籍在泰州投資的企業家和經營者,了解和聽取會員的意見,加強與政府各部門的聯繫與溝通,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出具證明,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

4、充分利用資源和優勢,發展投資形和服務形的經濟實體,建立商會實體,為商會發展壯大提供基礎。

5、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爾思進,先富幫後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6、 組織會員制定會員公約,倡導會員自律,有計畫地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幫助會員開拓市場;

7、 開展工商專業培訓,聘請專家、教授講課,提高會員的經營管理水平,為會員提供市場、科技信息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8、 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推動會員企業之間的資源共享、信息互通、融資擔保等實質性的合作,並按照聯強扶弱,團結的精神,促進會員企業共同發展;

9、 協調關係,同當地工商、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良好關係,為會員在當地經商辦企業提供幫助;

10、 完成上級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事項;

11、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入會條件:

凡浙江籍人士在泰州市投資經營的企業或經營者,以及與本會有聯繫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或其它有關人士,承認本會章程,按期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企業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式:

1、由商會會員推薦;

2、向會員部提交入會申請;

3、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及二張一寸彩照,到秘書處登記;

4、會員部審核後批准;

5、繳納會費;

6、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對理事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享受商會相應的各項服務;

4、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幫助其排憂解難。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接受本會的協調;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和事項;

4、按規定標準及時繳納年度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如果在本年度內規定時間不按標準繳納會費,作自動退會處理,會費不予退回。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或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經常務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l、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3、通過或罷免理事;

4、選舉或罷免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

5、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為三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情況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應有會議記錄。

第二十一條 常務會議:本會設立常務會議,處理商會重大事件,制訂和修改各項制度。常務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須由三分之二人員以上參加並經半數參會人員同意,形成常務會議決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察委員會:

1、委員會由五人組成,其中常務副會長一名擔任主任委員、兩名副會長任副主任委員、兩名常務理事任委員;

2、監察委員會行使對日常工作和財務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會邀請當地政府重要領導擔任名譽會長,邀請當地政府及部門主要領導擔任顧問,邀請在泰浙江籍知名人士擔任特別顧問。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由具備下列條件且對商會資金貢獻大者擔任;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根據繳納的會費的標準產生;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產生,並經理事會會議通過。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地區有較大影響,有經濟實力,有代表性,有組織領導能力,受會員擁護並熱心商會工作;

3、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須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後,經理事會選舉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後才能擔任。

第二十五條 創始會長擔任本會終身榮譽會長,上一屆會長擔任本屆榮譽會長。

第二十六條 換屆選舉主席團成員由榮譽會長、本屆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確定會長候選人,進行下一屆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離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最長連任兩屆。如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同時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力,對商會的人、財、物管理負責;

2、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3、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會長指定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理事會閉會期間,在會長領導下,主持開展日常工作,制定月、季、年度工作計畫,報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請聘任本會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會議通過;

4、向常務會議報告工作實施情況;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下設秘書處、轄市各分會、會員發展部、宣傳教育部、接待聯絡部、財務部、維權部、商務信息部,各部負責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常務副會長兼任。

第三十四條 秘書處工作:

1、在秘書長領導下,做好秘書處日常工作;

2、擬下發的各種檔案、簡報、領導講話的起草、列印、呈報、分發等工作;

3、用印需認真審核並經會長批准後方可蓋印。嚴格堅持“三不蓋”原則,即沒有領導簽字不蓋章、沒有詳細登記不蓋章、空白信箋及介紹信不蓋章;

4、管理好商會檔案;

5、完成好商會臨時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國內外個人與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資助和捐贈;

3、組織各項有償服務的收入;

4、開展經營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管制度。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接受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定期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收支,嚴格按照本會財務制度執行,並在每年會員大會向會員報告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會議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真實、準確、完善地做好終止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務,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6年8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並報泰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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