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政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泰安市市政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由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6年1月12日印發。本規定共六章十九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規定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市政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12日

規定全文

泰安市市政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市政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市政中心辦公的所有部門單位。

第三條 市政中心內所有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應自覺履行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應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訂市政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確定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二)負責組織市政中心公共區域及重點部位的每日防火巡查和集中防火檢查工作,建立巡查檔案,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負責進行整改,涉及部門單位的,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及時處理涉及市政中心消防安全的問題;

(三)負責公共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消防安全疏散設施和建築消防設施、器材的日常管理、維修保養和定期檢測;負責市政中心消防安全標誌、標識的設定和管理;負責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四)負責市政中心內用電和電氣設施及燃氣設施的消防安全督導;負責對動用明火的安全管理;

(五)負責建立和管理市政中心義務消防隊;

(六)負責建立健全市政中心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實施重點管理;

(七)負責組織市政中心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八)負責市政中心消防安全評估工作。

第五條 市政中心保衛處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市政中心公共區域及重點部位的防火巡查,及時與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溝通巡查中所發現的問題;

(二)負責本單位所使用的各類場所及附屬設備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制訂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負責消防車通道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各部門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本部門單位使用的辦公樓或辦公室、會議室、庫(機)房等場所及附屬設備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制訂本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確定本部門單位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並明確一名領導同志分管,確定一名同志擔任兼職消防聯絡員,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四)負責本部門單位動火作業前向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手續,落實動火作業安全防範措施;

(五)針對本部門單位的特點,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組織本部門單位的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章 消防安全制度

第七條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一)各部門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並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二)市政中心安全保衛人員和消防值班人員上崗前應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組織市政中心義務消防隊成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第八條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一)各部門單位應當組織本區域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各部門各單位對發現的無法解決的隱患和問題要及時通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市政中心的公共區域及重點部位應當每日組織防火巡查、每月組織防火檢查;

(三)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巡查、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檢查記錄上籤名,並及時將巡查、檢查情況向單位分管領導報告;需要各部門單位整改的,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書面通知整改。

第九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一)市政中心各部門單位人員應自覺維護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

(二)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安全疏散設施實行定期檢測,及時做好維修工作;

(三)各部門單位嚴禁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條 市政中心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一)應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按規定持證上崗;

(二)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應符合GB25201《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的要求;

(三)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將應處於自動狀態的設在手動狀態;

(四)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捲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開關處於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五)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市政中心消防控制室。

第十一條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一)任何單位及工作人員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二)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及工作人員不得變更建築消防設施;

(三)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消防設施、器材實行定期檢測,並及時做好維修工作;

(四)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二條 房間改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市政中心的房間改造的監督管理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具體負責;

(二)因工作需要,必須對房間進行改造時,改造單位應事先向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改造申請,說明改造原因、時間、地點和改造項目負責人,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如需動火作業,改造單位必須向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手續;

(三)改造前,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派人到現場察看,向改造項目負責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督促落實應急滅火措施;

(四)改造期間,改造單位必須安排專人監督作業現場,對各項安全工作進行監護;

(五)對供電、消防系統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改造作業,必須由有相關專業操作證的專業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不準違章作業;

(六)改造後,改造項目負責人應仔細檢查現場,清除垃圾,杜絕火災隱患,並向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消防安全工作復檢;

(七)未經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復檢合格的,不準啟用。

第十三條 用電、電氣設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市政中心內用電和電氣設施的消防安全督導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具體負責;

(二)對電器和電氣設施的安裝、維修保養和檢測,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不準違章作業、使用;

(三)禁止擅自變動用電線路和電氣設施;

(四)安裝大型用電設備應事先向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說明原因及設備情況,並辦理手續;安裝後,經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復檢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五)禁止擅自使用電爐、電暖器等大功率電器;

(六)下班或離開辦公室時間較久時,要關閉所用電器的電源開關,防止引起電氣火災。

第十四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一)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市政中心;

(二)禁止在大樓內焚燒廢紙等物品;

(三)公共區域內禁止吸菸。保持辦公環境衛生,禁止亂扔菸蒂;

(四)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線的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五)廚房抽油煙罩應定期組織清洗。

第十五條 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單位確定專人擔任消防安全聯絡員;

(二)市政中心義務消防隊人員以市政中心保全、物業維修、保潔及各部門單位消防安全聯絡員組成;

(三)義務消防隊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知識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第十六條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各部門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二)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通知有關部門單位或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1、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

2、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3、在公共場所、機房、電氣設備專用房間堆放物品影響消防安全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7、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三)對沒有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有關部門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落實整改。

第四章 滅火和應急疏散

具體要求參見《市政中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其它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通報批評的,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予以通報批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交公安消防機構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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