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華人青年商會是二○○○年七月一日成立的泰國華人社團,是泰國第一個青年華人組織,是新華僑、新移民的代表性團體,熱愛皇上、崇敬皇室、尊守泰國國法。
商會成員主要為近二十多年來移民泰國的中國各省、市、自治區及港、澳、台灣地區的同胞和泰國華裔青年,會員從事行業遍及製造、加工、貿易、金融、建築、房地產、珠寶、醫療、保險、電子、文化藝術、科技資訊、旅遊、餐飲服務等。許多會員已是取得成就的企業家、經濟師、工程師、會計師、醫師、教師、作家、藝術家、新聞工作者等,是年輕的精英和企業經營的決策者。
商會成立六年以來,積極從事促進泰中兩國,泰國與世界各國民間的經濟、貿易、文化、科技的合作與交流,弘揚、繼承了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熱心社會福利與慈善事業,努力提高和強化會員的社會地位與經濟實力,相互幫助,團結向上。
商會一直為泰華新移民引路,協助會員更好的融入僑居國社會,幫助會員對外發展商貿合作關係,培養新一代的華僑接班人,向各社團輸送青年人才,維護會員在泰的權益,逐漸成長為一個充滿正氣、朝氣的青年華人民眾團體,熱愛祖國、立場分明,積極地、務實地參與祖國的經濟建設和統一大業,受到泰中兩國政府的表彰和老一輩華僑的關心與支持。
回首往事,展望未來。商會將繼續與中國、與全世界各地的華人商會、社團發展友好合作關係,相互支援、互相促進、共創輝煌,為社會、為人民造福。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綱(一)定 名:本商會定名為
中文名:泰國華人青年商會
泰文名:สมาคมนักธุรกิจยุคใหม่ไทย-จีน
英文名:THAI YOUNG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二)宗 旨:崇敬皇上陛下丶皇后殿下以及皇室成員,遵守國家法律丶促進會員之間的友好關係丶促進正當的康樂活動丶維護會員的尊嚴丶促進泰中兩國與國際的文化交流和經貿往來丶服務社會,為新華僑爭取權益,尊敬先僑丶培養新一代華僑接班人:團結丶互助丶友愛丶民主丶創新丶發展。
(三)本會一切會務與任何政治活動無關。
(四)地 址:本商會設於
中文地址:泰國曼谷是隆路ITF大廈三十一樓門牌160/808-811號
(五)本商會成立時間:2000年7月1日(佛歷二五四三年七月一日)
(六)本商會政府註冊編號: 534/2544
(七)本商會註冊法人代表:會長
第二章:資格 條件
(一)本商會會員必須是具有華人血統的青年。
(二)本商會會員不論性別。
(三)本商會會員必須年齡滿十八周歲丶不超過五十五周歲。
(四)本商會會員必須由一名會員介紹加入,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組織委員會批准委任。(報告執委會)
(五)本商會會員必須贊同本會宗旨丶認同本會章程丶尊重商會成員丶尊重商會機構。
(六)本商會會員必須繳納會費。
第三章:組織 職務
(一) 會員大會由商會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為制定本會方針丶章程的最高組織,會長為商會最高管理者和執行者。
(二) 會員大會每年開經常會議一次(報告常年會務丶財務丶其他)如有意外,由大部份會員要求或會長召集,可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三) 商會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報告常月會務丶財務丶其他)如有意外,由大部份執委要求或會長召集,可舉行特別“執委會”。
(四) 副會長會議(包括會長助理,秘書長)每月舉行一次(可按情節由會長決定召集特別會議)。
(五) 常務執委會會議必要情況下由會長決定隨時召集舉行。(不定期舉行)
(六) 本商會各項職務 商會會長一人
商會副會長若干人
商會會長助理若干人
商會秘書長一人商會副秘書長若干人
商會財務委員會主任若干人
商會稽查委員會主任若干人
商會組織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宣傳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商務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文教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福利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康樂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聯絡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新聞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公關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醫務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科技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體育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調解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藝術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資訊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海外事務委員會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會常務委員若干人
商會執行委員若干人
商會總幹事一人丶幹事若干人。
第四章:任期 任命
(一)商會任何職務,任期為每屆二年。
(二)會長為商會當然常委,由會員民主投票選舉產生。
(三)副會長為商會當然常委,由會長任命(報告執委會會議通過)。
(四)會長助理為商會當然常委,由會長任命(報告執委會會議通過)。
(五)秘書長為商會當然常委,由會長任命(報告執委會會議通過)。
(六)商會各委員會正副主任為商會當然常委,由會長委任(報告執委會會議通過)。
(七)商會常務委員,由會長委任(報告執委會會議通過)。
(八)商會執行委員,由會長委任(報告執委會會議通過)。
(九)商會名譽顧問丶名譽會長丶顧問丶海外顧問丶由會長聘請(報告執委會會議通過)。
(十)商會總幹事,由會長委任(報告執委會會議通過)。
(十一)商會辦公廳職員,由總幹事聘任(報告會長通過)。
(十二)會長全權委任曼谷以外省份商會代表處或辦事處(報告執委會會議通過)。
(十三)會長全權委任海外代表處或辦事處(報告執委會會議通過)。
(十四)商會選舉完畢,必須90天內任命各職完畢,並舉行就職儀式。
第五章:選舉 權利
(一)執委會任期屆滿,必須在90天之前成立選舉委員會。
(二)選舉完畢後選舉委員會自動解散。
(三)競選會長者,必須提前60天準備個人競選資料丶個人檔案丶提交選舉委員會。
(四)選舉委員會必須在選舉前30天,公布全部競選人名單和資料。
(五)選舉得票最高者為商會會長(由選舉委員會核准決定)。
(六)商會任何會員具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七)會長為本商會法人代表。即為商會法律丶檔的唯一簽署人(除非授權其他副會長或會長助理)。
(八)副會長丶會長助理丶協助會長措理會務及秉承會長分配指定各項會務工作,遇會長出缺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暫攝會長職權。
(九)秘書長丶副秘書長負責措理及保管商會各有關檔,主持執委會會議,開會時為當然紀錄員,設泰文秘書長丶副泰文秘書長丶措理有關泰文檔案事宜,秘書長為商會事務代表發言人。
(十)財務委員會主任:負責掌理銀項丶會計及出納丶保管財產契據事宜。
(十一)稽查委員會主任:負責調查丶審核丶審查商會會務,財務。
(十二)組織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審批會員入會丶退會登記手續。
(十三)宣傳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推廣本會會務計畫丶宣傳本會團結一致的精神丶互惠互利的優良作風。
(十四)商務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協助會員之間的商貿往來丶處理商會對內外的商務活動,接待有關商務團體,協助舉辦招商會丶經貿洽談會等事項。
(十五)文教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幫助會員子女關於華文學習事務,編印有關會員子女華文教材,處理會員子女助學金和獎學金事宜。
(十六)福利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協助會員辦理慶弔丶恤貧丶救災丶贈藥丶慈善丶福利工作等。
(十七)康樂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會員健康及娛樂等事宜,管理歌唱組。
(十八)聯絡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對內聯絡會員,對外聯絡社團及其他聯絡事宜。
(十九)新聞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會議會務的一切新聞,協助編制本會會訊,會刊各有關新聞材料。
(二十)公關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商會對外相關活動,商會與各團體來往業務,探討或聯絡有利的會務的工作。
(廿一)醫務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向會員提供有關身體健康丶醫務和醫療的諮詢和服務,對會員介紹宣傳有益的保健醫療知識。
(廿二)科技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幫助,引導會員採用科技,先進技術丶經營丶經商丶科技調控業務丶利用先進技術管理商會之會務。
(廿三)體育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會員之間的體育活動,管理商會高爾夫球隊丶籃球隊的工作。
(廿四)調解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調解會員之間糾紛或爭執等。
(廿五)藝術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指導會員,協助會員對藝術的認識為商會主持有意義的藝術活動,並與藝術家,藝術界有關人士進行交流。
(廿六)資訊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本會會員與外間的訊息,海外顧問丶顧問丶名譽顧問丶名譽會長等相互之訊息資訊。
(廿七)海外事務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處理本會海外代表處,辦事處有關事務,為海外顧問服務,與海外顧問聯絡,向會員提供有關海外訊息。
(廿八)常務委員:負責提出丶討論和實施常委會的工作。
(廿九)執行委員:負責提出丶討論和實施執委會的工作。
(三十)總幹事:負責辦公廳一切管理丶事務。
第六章:會費 經費 財務
(一)會長應繳納會費,贊助費隨其心愿。
(二)副會長丶會長助理丶秘書長應繳納會費,贊助費隨其心愿。
(三)常務委員應繳納會費,贊助費隨其心愿。
(四)執行委員應繳納會費,贊助費隨其心愿。
(五)會員應繳納會費:貳仟銖。
(六)名譽顧問丶名譽會長丶顧問丶海外顧問:免繳納會費。(贊助費隨其心愿)
(七)經費:由會員所繳會費,贊助費支付。
(八)會費應在職務任命後90天內繳付。
(九)收支概況:每年應造表送稽查委員會主任審查,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每月應造表送稽查委員會主任審查,並向執委會報告。
(十)經費:如有不足時,向會員舉行特別捐款,其獎勵辦法由執委會制定。
(十一)會辦公廳保存流動金額最高為泰幣貳萬銖。
(十二)商會提款時支票由會長與財務負責人聯署及加?專用章為準。
(十三)商會任何支付:會費丶經費丶財務一切費用以單據丶簽字為據。
(簽字人為會長或委任財務負責人或執行副會長或會長助理)
第七章:任免 退會
(一)凡因涉及刑事犯罪者丶監禁者,不可擔任商會任何職務。
(二)長期生病不能工作者,不可擔任商會常委以上職務。
(三)長期居住外國,不能參加商會任何會議丶任何活動者丶不可擔任商會常委以上職務。
(四)不尊重商會機構丶破壞商會名譽丶不遵守商會章程丶不繳納會費者,不可擔任商會任何職務。
(五)會員如遇事故,需退出商會者,必須書面申述退會理由,由組織委員會報告執委會。
第八章:恭請聘任 名譽職務
(一)會長屆滿,會將恭請擔任“永遠名譽會長”(由執委會通過恭請)。
(二)凡關心支持商會丶對商會有特別貢獻的知名人士,由執委會通過恭請為永遠名譽會長。
(三)凡關心支持商會的官方人士,會將恭請擔任“名譽顧問”職。
(四)凡關心支持商會丶對本商會有特別貢獻者,將恭請擔任“名譽會長”職。
(五)凡連任兩屆副會長而不再連任副會長者將恭請擔任“名譽會長”職(由執委會通過聘請)。
(六)凡關心支持商會的知名人士,青年精英或對本會有特別貢獻者,將恭請擔任“顧問”職。
(七)凡關心支持商會的海外名流或對會有特別貢獻者
第九章: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
(一) 章程如有不臻善處,按政府法規時局變化,情況需要,由執委會會議通過,可以補充,修改。
(二)解散必須經本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除非由於法律的原因必須解散。解散商會的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同意方可生效。
(三)不論由於何種原因,按照大會決議有必須宣布解散時,須清理商會全部賬務後,所有財產必須移交國家之公益事業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法人代表。(按國家法律程式)
第十章:附則
(一)章程由執委會編制丶修改丶增補事項,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之。
(二)章程呈報政府當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