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建設局除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市管理綜合協調指導以外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三)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市管理綜合協調指導的職責劃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四)增加散裝水泥推廣的指導管理職責和建材使用環節的行業管理職責。
(五)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強化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
(六)加強城鄉規劃建設、推進建築節能、改善城鄉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劃;擬訂全縣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政策規定、發展規劃和階段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行業管理,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提出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相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市、縣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區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指導直管公房管理體制改革和經營管理工作。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權屬管理、房產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產測繪、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房產交易、房屋安全鑑定、房產權屬登記和產籍管理、商品房銷(預)售登記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縣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四)負責全縣城鄉規劃工作。指導全縣各鎮、鄉和村莊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工作;受縣政府委託,組織編制城區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負責組織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管理工作;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優秀建築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城鄉規劃法制教育;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五)負責城鄉建設的規劃審批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和較大工程的規劃審核、評審工作;對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選址和布局進行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進行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規劃區內各項建設進行規劃管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規劃區內臨時建設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進行規劃管理,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鄉鎮、村莊規劃區內各項建設進行規劃管理,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六)負責城鄉建設的規劃批後監督。對已批准建設項目的實施進行跟蹤監督;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七)負責城鄉規劃設計管理工作。組織重大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徵集和規劃建築設計方案的評審工作;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和城鄉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和勘察設計諮詢單位資質標準。
(八)負責全縣城鄉規劃測量工作。參與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九)承擔建立全縣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省、全市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全縣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編制發布工程建設地方補充定額和地方材料價格信息;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建設、工程監理、裝飾裝修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統籌管理工作;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相關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業的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建材使用領域的行業管理職責,履行建材使用監管職責;負責對散裝水泥推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十一)負責城市建設管理有關工作。擬訂全縣城市建設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燃氣、熱力、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公用道路、管網配套、路燈、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維護、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城區河道管理和城市防汛工作;按照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負責城區夜景亮化工作,制定城區建築物、構築物的夜景亮化規劃、建設、運行方案並監督實施。
(十二)負責指導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藝術、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園林城市的創建工作;負責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歷史優秀建築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十三)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城鎮化發展;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市、縣級中心鎮的建設。
(十四)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組織建築工程質量等級核定,受理工程質量問題投訴;負責全縣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負責建築企業安全資格認證;建築企業安全資格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五)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城鎮垃圾處理、城鎮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本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負責城市規劃區環境衛生工作的統籌管理。制定城市規劃區環境衛生工作的規劃計畫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城市規劃區垃圾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城市規劃區的垃圾處置工作;會同各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11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政務公開、信息、安全保衛、接待、後勤保障、局信息網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檔案、黨群、行業作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宣傳、信訪穩定、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重點工作督查、人大議案及政協提案辦理等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本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實施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職業(執業)資格的組織報名等相關工作。
(三)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並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下屬各單位進行業務指導;依法收取和管理上級規定用於城市建設的各項規費及各項費用徵收與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公用事業建設資金及其他資金的預算撥付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會計監督;負責本系統會計隊伍建設和會計檔案的管理工作。
(四)房產開發管理科
編制城市開發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核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開發項目並組織綜合驗收備案;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負責商品房銷(預)售登記管理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的有關工作;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契約備案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擬訂房屋權屬管理、房產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產測繪、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等房屋中介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房產交易、房產權屬登記和產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標準;承擔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五)住房保障科
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住房保障政策,組織編制住房建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直管公房管理體制改革和經營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實施及管理工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和廉租住房申請核准工作;承辦國家和省、市、縣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擬訂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六)城市規劃科
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報批工作;負責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各項專業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大城市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和較大工程的規劃審核、評審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屬於國家和省、市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和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和初審工作;負責審核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組織重大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徵集和規劃建築設計方案的評審工作;負責對各類建設工程提出建築設計要求,對建築的使用性質、體量、色彩和造型進行把關;負責建設工程開工前現場驗線工作;參與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負責城鄉規劃測量工作;負責對各項建設工程提出規劃條件;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政策研究;負責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宣傳,起草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審核城市規劃區內道路、橋樑、給排水、電力、電訊、熱力、煤氣、有線電視等各項市政工程設施的選址、規劃及工程設計方案;擬訂全縣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管理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管理;負責政府投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工作,參與概預算方案的審批;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指導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工作。
(七)建築市場管理科
擬訂全縣建築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以及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安裝、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和商品混凝土等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規範建築市場,依法查處建築市場中的違法行為;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準入、清出,負責外埠建築施工安裝、裝飾裝修企業進縣施工隊伍資質驗證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業經濟運行情況綜合分析、行業統計工作;指導和管理散裝水泥推廣工作,承擔建材使用環節的行業管理職責;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的初級審查工作並監督施工過程的實施;負責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相關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編制發布工程建設地方補充定額和地方材料價格信息;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交易前期審批、核准或備案以及交易實施後的後續管理工作;指導建設監理工作及相關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擬訂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審核;組織和指導工程質量等級核定工作;組織對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投訴;制定建築業技術裝備規劃,指導建築施工企業開發、引進和採用新技術;指導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市場。
(八)城建工程科
參與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的編制及城建系統綜合統計報表;負責市政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管理市政工程項目報建、開工、工程契約、決算審核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做好已竣工工程的驗收,並維護保養至移交及資料的歸檔工作;監督執行國家有關城建行業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
(九)村鎮建設科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城鎮化發展;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市縣級中心鎮的建設工作;指導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和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的資質管理;指導農村個體工匠隊伍的資質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各鄉鎮村鎮規劃建設方面的業務,組織審查鄉鎮和村莊的總體規劃、建設規劃;負責村鎮規劃建設的檔案收集、整理、立卷、統計工作。
(十)城市管理科(掛城市防汛辦公室牌子)
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燃氣、熱力、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公用道路、管網配套、路燈、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園林綠化、環境藝術、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夜景亮化工作;組織園林城市的創建工作;承擔城市防汛職責。
(十一)法制審計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指導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普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檢查、指導、規範系統各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行為和系統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工作,定期對系統內部事業單位進行財務審計等;對系統內部進行離任審計、違紀審計和專項審計;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工作;負責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其內容變更許可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用地、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負責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的審批工作;負責建築工程安全保監、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綠地占用、城區樹木砍伐移植修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申請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拆遷方案、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排水、挖掘城市道路許可工作;負責遷移古樹名木審查上報工作;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常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工作;負責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負責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不含城市公交運營)。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4 名,總工程師1名(副科級)、總規劃師1名(副科級)。
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立,由機關人員兼職負責具體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事業機構調整。原縣民營經濟發展局管理的泗水縣重點項目建設地材管理辦公室調整為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管理;原縣建設局管理的事業單位調整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管理。
(二)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與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建立信息網路化聯繫和協作會議制度,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和辦事流程,及時協調解決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發現屬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職責的事項,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處理;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職責的事項,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因告知或處置不及時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相關環節主管部門承擔相關的責任。
(三)關於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分工。1、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撥款建設項目和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對政府出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審批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配合縣發展和改革局做好對政府出資的重大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2、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職責分工。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前期工作、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後期工作;初步設計工作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縣發展和改革局參與;概算方案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牽頭組織審查並會同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批。3、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會同縣招投標監管服務中心,制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指導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縣招投標監管服務中心受縣政府委託,負責制定或參與制定建設項目交易相關管理辦法,審定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各項交易規則和制度,對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和交易環節進行監督,協調處理重大投訴事項。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縣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材管理的職責分工。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建材生產領域的行業管理工作,履行工業行業管理職責;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建材使用領域的行業管理工作,履行建材使用監管職責。散裝水泥管理工作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牽頭,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協助。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促進建材行業節能環保、結構調整和科學發展。
(五)關於城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問題。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會同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城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結建防空地下室的規劃布局和異地建設費的收取管理,參與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工作;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結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