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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魏建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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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從前述法經濟學發展歷程中可以看出,在現代法經濟學肇始之前就已經有大量研究觸及了法律和經濟的關係,甚至比較系統地闡述了法律和經濟之間的關係,但是因為在方法上沒有突破,使法律和經濟之間關係的研究是“兩張皮”,沒有深入。科斯以及其他早期法經濟學家(如貝克爾)的貢獻就在於給出了進行法律分析的基本方法和路徑。尤其是科斯徹底消除了學者們對法律經濟影響力的質疑,給出了對法律制度進行分析的工具——交易成本分析方法。之後,現代法經濟學迅速興起。
導論後的第二章,在介紹分析範式這個基本概念後,首先闡述了科斯是如何開啟法經濟學大門的,說明了科斯在理論和方法兩個方面建立了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的橋樑。然後重點闡述了作為經濟學方法論基礎的理性選擇理論是如何被擴大使用範圍,套用於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的。隨後說明在理性選擇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法經濟學研究中已經較為成熟的分析方法。這一章的目的在於對法經濟學使用的分析方法給予一個總覽式的介紹,為後面對部門法的分析和分析範式的展開奠定基礎。
接下來的第三章到第七章,先後分析財產法、契約法、侵權法、刑法和程式法的基本經濟目標、基本分析模型和得出的基本結論,展示法經濟學在部門法研究中的基本思路、模型和方法。從中可以總結出法經濟學部門法分析的一個基本思路是:先確定該部門法要實現的經濟目標,然後圍繞經濟目標的實現以理陛選擇和最最佳化為基本分析手段來展示該部門法的經濟邏輯和目標實現要求的制定安排,最後以經濟邏輯來檢驗和選擇該部門法的制度構成,提出完善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議。
在部門法經濟分析的展開過程中,可以看到以科斯定理為基礎形成的談判分析範式、博弈論和行為經濟學先後被運用於展示法律的經濟邏輯,法律的具體分析範式展現出了一個發展演變歷程,即從談判理論向博弈分析、再向行為法經濟學發展的歷程。第八章到第十章先後分析了談判理論、博弈分析和行為法經濟學的基本內容、分析優勢及其在法律分析中的具體體現。這個演變過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現代經濟學的發展在法經濟學領域的體現,不僅標誌著法律的經濟分析在不斷完善,而且也標誌著法經濟學自身在不斷進步,學科成熟程度在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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