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繼承性

法的繼承性指法的發展過程中,後法援用、吸收、借鑑前法中對己有用的因素。馬克思主義認為,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變革和繼承的統一,是在根本變革舊事物的基礎上,吸收了其中對新事物有益的因素。前者是事物發展過程中的間斷性,後者是事物發展過程中的非間斷性。法的發展也是這樣,後法同前法的性質不同,不根本變革前法,後法就不能產生;但後法又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從前法發展而來的,必然繼承了前法中對已有用的各種因素。法的繼承性有兩種情況:一是同質繼承,即性質基本相同的法之間的繼承,例如剝削階級法之間的繼承。由於剝削階級法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都是私有制,所反映的階級意志都是剝削階級意志,不僅在法律形式、法律制度、法律措施等方面可以相互繼承,就是具有強烈階級性的社會政治內容也可以有所繼承。二是異質繼承,即性質根本不同的法之間的繼承,例如社會主義法同剝削階級法之間的繼承,這種法之間,由於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和反映的階級意志根本不同,法的社會政治內容是不能繼承的,但是,不排除某些法律形式、法律制度、法律規定,以及法律、法規中的技術規範則可以批判地加以繼承,剝削階級法學家、思想家所提出的某些合理的、先進的法律思想、法治主張等也可以批判地加以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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