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執行
簡稱執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傳布、實現法律。廣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則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1、法的執行的特點:
①法的執行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②法的執行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③法的執行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④法的執行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2、法的執行主要原則:
①依法行政的原則。這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依法行政之所以是一條基本的執法原則,是因為,首先,行政機關在國家生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其次,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
②講求效能的原則。這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講究效率,主動有效地行使其權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執法效益。
③公平合理原則。這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在嚴格執行規則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適度,避免由於濫用自由裁量權而形成執法輕重不一、標準失范的結果。
法的適用
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具體套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1、法的適用的特點:
①法的適用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
②法的適用是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實施法律的活動,具有國家強制性。
③法的適用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式性及合法性。
④法的適用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和決定書等。
2: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法的適用?
①當公民、社會組織和1其他國家機關在相互關係中發生了自己無法解決的爭議,致使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無法實現時,需要司法機關適用法律裁決糾紛,解決爭端。
②當公民、社會組織和其他國家機關在其活動中遇到違法、違約或侵權行為時,需要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制裁違法、犯罪,恢復權利。
法的遵守
可以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實施。狹義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專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以法律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依照法律行使權利、權力,履行義務的活動。法的遵守的意義:
①認真遵守法律是廣大人民民眾實現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②認真遵守法律,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