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國家強制性

法的國家強制性,法的重要屬性之一,指法體現國家權力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屬性。如果沒有國家權力,沒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法就不可能得到普遍的遵行,就喪失其獨立存在的意義,也就不成其為法了。是否具有國家強制性,是法和其他社會規範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誌。其他社會規範雖然也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是國家強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會輿論的強制,習慣受到巨大習慣勢力的強制。這種強制不同於國家強制。國家強制力是以國家的強制機構(如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為後盾的,是和國家制裁相聯繫的,表現為對違法者採取的國家強制措施。法的國家強制性是法本身所固有的屬性,和法的實現的方式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正是由於法具有國家強制性,才可能在必要時通過國家強制措施保證法的實現,但是法的實現的方式,並不一定都通過國家強制措施。人們遵守法律出於各種動機,並不一定都出於畏懼法律制裁。社會主義法,體現著人民的利益和意願,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依靠人民民眾的自覺遵守獲得實現的,只是在法的實現過程中遇到阻礙時才採取國家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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