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的意志性

法律關係的意志性,法律關係具有意志的性質。(1)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所建立的,而法律規範體現的是統治階級意志,法律關係就是依據這種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建立起來的;(2)法律關係的建立和實現,還往往須有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意志。有些法律關係的建立須有法律關係參加者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如契約法律關係;有些法律關係的建立只須法律關係參加者一方的意志即可成立,如行政法律關係;此外,有些法律關係的建立可以不通過人的意志活動,而是基於某種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事件,如出生、死亡、自然災害等等,但這些法律關係的實現也須通過其參加者的意志。雖然絕大多數法律關係是靠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意志來實現的,但我們不能把法律關係同這種個別意志的聯繫絕對化。由於法律關係具有上層建築的性質,所以“意志性”一詞首先是指法律規範所含國家意志對法律關係的制約性。正是這種國家意志決定著法律關係同其參加者的意志相聯繫的形成和程度;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意志必須符合國家意志,否則該關係得不到國家的確認和保護,法律關係又不可能建立起來。因此,國家意志對於法律關係的建立和實現起著主導作用。但是,從另一方面講,體現在法律規定中的國家意志只有通過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意志才能得到實現,否則,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只是一種抽象的可能性,不能變成現實。可見,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意志對於法律規範中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實現又是必不可少的補充。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意志與國家意志相互結合、相互作用,正是法律關係不同於其他思想社會關係的意志性的主要特點。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儘管法律關係具有意志的性質,但它歸根到底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物質社會關係的基礎之上。這一點既直接地通過法律參加者的物質利益表現出來,也通過國家頒布的法律規定間接地表現出來。這些法律規範雖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但這個意志的內容也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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