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簡介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1、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概念
理解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時,把握以下幾點:
(1)、 經濟法主體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係。
(2)、 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擔當者。
(3)、 經濟法主體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2、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係、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
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採用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3、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範圍
(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係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係的核心。
1、權利
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在法定範圍內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據自己的意志實施一定的經濟行為。
(2)、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有權依法要求負有義務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
(3)、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實現時,有權依法請求國家有關機關給予強制力保護。
可分為原生權利和取得權利。原生權利,是指經濟權利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賴特定義務主體的行為即可行使和實現的權利。又稱為"經濟職權"。取得權利是指要參加經濟法律關係才能獲得的權利。權利的本質在於滿足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是權利的實質和核心內容。
2、義務
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義務主體必須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
(2)、義務主體實施的義務行為是在法定的範圍內進行的。
(3)、義務主體不依法履行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經濟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約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