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律關係

旅遊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的一種,是指由旅遊法律規範所確認和調整的,在旅遊活動中所形成的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關係。在現實生活中,自然人之間、法人之問、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經常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社會關係,法律關係主體在旅遊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係,一旦被旅遊法律調整後,就具有旅遊權利義務的內容,成為旅遊法律關係。例如:旅遊契約的約定,即是在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形成的旅遊法律關係。 由於旅遊領域的廣泛性和關聯性,決定了旅遊法律關係的多樣性,不同的旅遊法律規範調整著不同的旅遊法律關係,其中,既有橫向主體之間的關係(如旅遊企業和旅遊者之間關係),又有縱向的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關係(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對旅行社行使管理權而形成的法律關係)。當前,我國大量的旅遊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為旅遊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顯然,由此類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就不全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 旅遊法律關係,一般是圍繞旅遊活動產生的,是有了相應的旅遊法律規範,又有了旅遊活動的參與者的行為或其他法律事實時,才能形成旅遊法律關係。[1]

特徵

旅遊法律關係作為法律關係的一種,具有以下5個方面的特徵:

(1)旅遊法律關係的產生以旅遊法律規範為前提

旅遊法律關係是經過旅遊法規調整的社會關係。如果沒有旅遊法律規範,旅遊法律關係就無從產生。如:有了旅遊行政法律規範,才有可能產生旅遊行政許可、旅遊行政處罰、旅遊行政複議等法律關係;有了刑事法律規範,才有可能產生旅遊刑事關係,才會有可能防止各種與旅遊有關的犯罪。相反,許多社會關係因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加以確認,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係,而只能是一般的社會關係。如戀愛關係、朋友關係、同志關係、同鄉關係屬於倫理道德規範調整範疇,不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因而不是法律關係,不屬於旅遊法規調整的範圍。

(2)旅遊法律關係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

旅遊法律規範規定了人們在旅遊活動和對旅遊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一般來說,旅遊法律關係主體享有權利的總和等於承擔義務的總和,一方面享有權利,另一方面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或者雙方互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或者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一方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的權利。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享有權利以承擔義務為前提,承擔了義務就能得到相應的權利。當然,旅遊法律規範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只是一般的模式,在更為具體的旅遊法律關係形成過程中,絕大多數旅遊法律關係主體總是努力創造條件,使旅遊法律規範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變得更加具體,更加充實。

(3)旅遊法律關係的實現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證

既然法律體現國家意志,承擔法律上權利、義務的主體就處於特殊地位,國家耍支持、保證他們權利的實現、義務的履行,在各種旅遊法律關係得不到正常實現的情況下,國家就運用強制力來保證其實現。國家強制力體現為審判機關(審判旅遊糾紛和旅遊犯罪)、旅遊行政管理機關和旅遊行政處罰機關等國家機關職權活動。例如,旅遊契約關係一旦依法成立後,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終止,否則對方有權要求法律保護。

(4)旅遊法律關係是屬於思想範疇的社會關係,具有特殊的意志性

旅遊法律關係的產生,要通過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建立。雖然有的旅遊法律關係在形成時,沒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但最終實現仍需當事人表態。例如,旅遊者參加旅遊活動的意思表示和旅行社願為其提供服務的意思表示而建立起來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沒有達到相應的要求,按法律規定便產生了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此時依法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仍需通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出來。如果任何一方都沒有意思表示,實現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的這種旅遊法律關係便不會產生。

(5)旅遊法律關係的範圍具有廣泛性

由於旅遊業的依託性、關聯性、綜合性的特點,同時旅遊活動主體的參與範圍廣,包羅了吃、住、行、游、購、娛等旅遊要素的相關部門,因而旅遊法律關係的範圍具有廣泛性。

構成

法律關係包含三個構成要素,即法律關係主體、法律關係客體和法律關係的內容。三個要素缺一不可,任何一個要素的變更,都會導致原來的法律關係的改變。旅遊法律關係也是由這三個要素構成的,具體包括:

(1)旅遊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一定的權利享有者和一定的義務承擔者。旅遊法律關係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旅遊活動中,旅遊法律關係的主體主要包括旅遊者、旅遊企業、旅遊組織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2)旅遊法律關係的客體。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旅遊法律關係的客體有以下三種:一是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所支配的、在生產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這些物必須能為人們所控制,並且具有經濟價值。例如,旅遊資源、旅遊商品、旅遊娛樂設施等等。二是行為,是指旅遊法律關係中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勞務活動。例如,導遊服務行為、翻譯、旅遊局管理行為等等。三是非物質財富,它包括創作活動的產品和其他與人身相聯繫的非財產性財富。它不直接體現為物質財富,但是可以轉化為物質財富。如旅遊企業的發明專利、企業的商標等等。

(3)旅遊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旅遊法律關係依法享有的權利和依法所承擔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有權利就必然有義務,有義務也必然有權利,權利和義務缺一不可。例如,遊客入住酒店,酒店就有為遊客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務的義務,同時也有向遊客收取合理費用的權利;遊客有享受其服務的權利,也有支付相應費用的義務。

關係確立

旅遊法律關係的確立是指旅遊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終止等情形。旅遊法律關係的確立必須具備兩方面的條件。

1.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的含義、分類:

(1)含義

指符合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旅遊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客觀情況。

(2)分類

①事件:是指不以旅遊法律關係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或者現象。

②行為:是指有意識的活動,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從性質上劃分為民事違法、行政違法、刑事違法;從違法方式上分為作為的違法與不作為的違法。

2.法律行為合法有效

(1)主體合格(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

(2)內容合法

(3)表示合法

形式性要件,即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口頭、書面、推定(如超過12時,旅客未退房,可視為繼續延長住宿契約)、默示(一般而言,沉默不作為意思表示方式,除非有法律規定,如《星級評定》第三十條規定:“一星、二星飯店若對其評定的結果有異議,在接到星級通知的三十天內,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提出申訴,三、四、五星飯店若對其評定的結果有異議,在接到星級通知的三十天內,可向國家旅遊局提出申訴”,在規定的期限未申訴,默示其認可)。

保護

旅遊法律關係的保護,就是由相關主管部門嚴格監督旅遊法律關係主體正確行使其權利,確實履行其義務,通過獎勵或者懲罰的方法使旅遊法律關係各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1)旅遊法律關係的保護機構。我國旅遊法律關係的保護機構包括: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如旅遊局;相關行政機關,如工商、稅務、衛生等管理部門;司法機關,指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2)旅遊法律關係的保護方法。對現行的旅遊法律關係的保護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獎勵方法,即對遵紀守法、積極履行義務、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以促使其更好地維護旅遊法律關係的方法。例如,對於1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單位可以進行表揚和獎勵。二是懲罰的方法,包括對違反刑事法律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行政法規、破壞旅遊市場秩序等行為,根據其程度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和吊銷營業執照;對不履行旅遊契約的行為,判處一定的違約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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