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方法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各國都允許當事人通過契約自由選擇契約適用的法律。這些法律可以是當事人的國內法(買方或賣方國家的法律或是第三國法律);可以是與契約有聯繫的,也可以是與契約並無聯繫的法律;可以是國際公約,也可以是國際商業慣例。在選擇方法上可以有以下幾種:
(1)單一選擇。即在契約中明確指明契約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本國的或外國的)作為契約的準據法。
(2)多邊選擇。即規定整個契約受一國法律管轄、特定條款受另一國法律管轄。
(3)無準據法。即當事人法。契約中規定,契約除受其本身條款約束外,不受任何國家的法律管轄,或由於某種原因,當事人在契約中未規定契約適用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為當事人尋求解決契約爭議的準據法,特別是當某一特定法律很明顯與該契約有“最密切聯繫”的時候。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賣方是給契約以實質履行的一方,因此在雙方未規定契約適用的法律時,按照與契約有“最密切聯繫”的原則,多適用賣方國家的法律。
案例分析
案例一:國際工程契約中法律適用條款的選擇套用分析
國際承包工程是指一國的建築承包企業按國外業主提出的條件同意承擔某項工程的建設任務,並取得一定報酬的經濟活動。發包人和承包商須緊密合作,這項工程才能順利完成並給各方帶來效益。同時,雙方又是一個相互獨立的經濟實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利益上的衝突,契約就成為調整雙方利益關係的綱領,契約條款是業主和承包商的履約依據。揚子巴斯夫一體化工程中,訂立了數十份國際工程承包契約,契約中的專用條款、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工程造價、付款方式、契約工期等條款一般都能得到雙方的關注和重視,而法律適用條款容易被忽視,在發生契約爭議時,有一方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雙方一定要謹慎選擇法律適用條款。
1.選擇法律適用條款要力求完整
法律適用條款是國際工程承包契約內容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契約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利潤條款和稅務條款;資本和外匯轉移條款;不可抗力和特殊風險條款;契約的生效條款、中止條款、終止條款。違約責任條款。契約爭議的解決,即仲裁條款。不同國家的法律對這些條款的規定可能有所不同,選擇法律適用時應力求完整嚴密,契約適用法律要確定,爭端解決的方法、程式以及仲裁的機構或訴訟的法庭也要明確,不能模稜兩可,在契約簽訂前,對所有可能發生法律歧義的內容做出明確的規定,簽訂一個法律適用條款完整的契約,在發生糾紛時取得主動權。
2.選擇法律適用條款要堅持自主
選擇法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即契約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一般情況下,可以選擇適用發包人所在國的法律、或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或承包人所在國的法律、或雙方共同選擇的第三國的法律。根據國際私法的慣例,世界各國在確定涉外經濟契約法律適用時一般不會千涉當事人雙方的選擇。國際工程承包契約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有利於契約關係的明確和穩定,並能為當事人提供可預見性。由於國際工程承包契約期限長、金額大、內容複雜,契約關係能獲得穩定性、可預見性和統一性,對維護契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雙方應充分協商,行使好自己的自主權,選擇一個彼此認為最恰當的法律來管轄。揚子巴斯夫一體化工程中的工程承包契約,工程的質量技術標準大多選擇中國法律,契約爭議基本上都選擇適用第三國的法律。
3.選擇法律適用條款要尋求平等
國際工程承包活動中,發包人通常會在契約中放置這樣的條款:在契約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暫按發包人的決定執行,最終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提交仲裁,加之支付條款對承包人有著諸多的約束,在解決爭議中,承包人往往處於被動的地位,一旦發包人出現悔約行為,承包人除非訴諸法律很難有其它的救濟途徑。選擇適用法律對承包人來講更為重要,而發包人也傾向選擇自己熟悉的、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承包人一定要堅持契約雙方地位平等,不能在選擇法律適用條款上一味地遷就發包人,加強對將選擇的法律的學習研究,考慮如果動用法律適用條款的可能性、可行性、獲勝率等要素,耐心商談,爭取自己選擇法律適用。
4.選擇法律適用條款注意關聯
選擇與契約具有最密切聯繫地方的法律,是國際工程承包契約選擇法律適用條款的一項重要原則。根據國際經濟法理論和國際仲裁的實踐,與契約聯結的因素,不僅包括客觀因素,如締約地、談判地、履約地、標的所在地、當事人住所地、居所地、法人營業地等,而且還包括所謂探求當事人真實意圖的主觀因素,如爭議管轄的條款、契約使用語種、格式或法律述語等,最密切聯繫原則已被許多國家的立法實踐所採用。英語是目前國際工程契約普遍選用的語種。選擇法律適用條款容易被理解為僅是為了解決日後雙方的糾紛,進行或訴訟提供法律依據,從而公正地解決契約執行中的糾紛。在實踐中,選擇法律適用條款還對雙方在協商解決爭議時的心理狀態產生微妙的影響。因此選擇法律適用條款時,要考慮可能出現的糾紛與法律適用的關聯性,能夠在契約執行過程中就將法律適用條款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