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款選擇

法律條款選擇( choice of law clause)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中規定該契約應適用某國法律的條款。是解決涉外契約法律衝突的方法之一。按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各國法律都允許當事人在契約中選擇適用的法律。但多數國家對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自由都有某些限制,主要是:(1)必飯與契約有真實的聯繫;(2)不得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3)不得出於規避與契約有密切聯繫的國家的強制性法律的規定。許多國家認為,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協定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能夠從契約的規定和案件的情況推斷出來的。按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契約法》第五條規定,契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契約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契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契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契約,應適用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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