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人文

法律與人文

《法律與人文》主要內容:法學與人文學科的這種血脈關係,其實也可回溯到法律與人文的實際關係之中加以審察。夫“人文”也者,依照台灣當代學人楊奕華先生的詮釋,指的乃是“人的文化”,即以人之求生存為重心的各種人之活動,舉凡經濟、建築、宗教、法律、藝術、文學、音樂、哲學等等,其類不勝枚舉,包羅至廣,均可以“人文”一詞以蔽之。由是觀之,將法學作為一種人文學科,實屬題中應有之意。 本書分“法律的人文精神”、“法律與文學”、“法律與哲學”、“法律與史學”等五篇。收錄了《法律本體的人文主義基礎論析》、《法律與自由》、《自由與權利》等20多篇文章。

目錄

第一篇 為什麼“法律與人文”?

法學方法與法治的困境(節選)

論政府對公民強制的“愛”

第二篇 法律的人文精神

法律與人文 法律與人文

法律本體的人文主義基礎論析

法律元典與人本主義

現代法律的人文精神與人格權保護之強化

關注權利問題是法律的人文關懷的最好體現——以平等權問題為例

法治進程中的人文精神“流失”及其補救

第三篇 法律與文學

法律與文學的開拓與整合——馮象對法律與文學的貢獻

聽音論學——因“法律與文學”而產生的一點想法

辦成“疑案”:對春阿氏殺夫案的分析——檔案與文學以及法律與事實之間

第四篇 法律與哲學

法律與自由

自由與權利

歷史是追求自由的運動

法哲學研究的語言哲學假定——兼論德沃金“唯一正確答案”研究方法的獨斷性

法哲學的阿喀琉斯之踵——評拉德布魯赫對法律神學的知識立場

懲罰的合理性——福柯對人道主義的批判分析

法學研究在概念的界定與運用上的一些問題

退守與堅持——從《法律的概念》第三版《後記》管窺哈特的學術風格

法學中的一個神學胎記——對施米特的解讀之

第五篇 法律與史學

讓以往的啞和當前的聾能開口和聽見——關於“法律與歷史”的斷想

《唐律疏議》——中國古代法律與歷史融合的典範

繼承領域內衝突格局的形成——近代中國的分家習慣民與繼承法移植

民國時期的“法學權威”——一個知識社會學的分析

附錄

院慶暨“法律與人文”研討會開幕式致辭

研討會專家發言

閉幕式致辭

“法律與人文”研討會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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