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法律秩序構成法律內在運行的最後一環,是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通過主體的法律行為、建立法律關係最終達到的社會生活呈現法律化的有序狀態,從而實現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維護社會政治、經濟領域等秩序的目的。
我們認為法律秩序並不僅僅是對於公共和私人領域的權利和義務的抽象的法律條文和規範,也不只是如法律現實主義者所認為的那樣,法律僅僅是其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存在,而應當是以上兩種觀點的內在統一。
基本特徵
法律秩序是既宗教秩序、道德秩序以後產生的一種新型的社會秩序。作為法律與秩序的統一,法律秩序除了具有社會秩序所有的共同特徵以外,還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它們是互相關聯,互相貫通的。
1.實在性。
2.強制性。
3.普遍性。
4.自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