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論

從認識論來說,法學也可以分為法律理論和套用法學兩大類。法律理論綜合研究整個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等。中國法學界目前把理論法學稱為“法學基礎理論”,在西方法學界稱為“法律哲學”、“法理學”或“理論法學”。蘇聯和一些東歐國家把國家和法兩個社會現象結合起來研究,稱為“國家和法的理論”。

套用法學主要是研究有關國內或國際法律規範。但這並不是說套用法學沒有自己的理論,只是這種理論同理論法學的理論有所不同。相對地說,套用法學比較具體,與社會實踐直接聯繫;理論法學則相對地抽象,是從套用法學中概括出來又用以指導套用法學的。法律思想史如果是指研究法學基礎理論的歷史,可以說它是介乎理論法學和法律史學之間,因為從形式上看,它和法制史一樣,屬於法律史;但從內容上看,它不同於法制史,法制史是研究套用法學的歷史,而法律思想史是研究理論法學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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