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改和補充,變動現行法律的兩種基本形式。
法律的修改指有權的國家機關通過改變現行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某些內容或形式使其適應新的需要或呈現新的面貌的活動。法律修改也可作修改或修正法律規範解。法律補充則是有權的國家機關在現行規範性法律檔案中加進新內容使其更趨完善的活動。
法律補充不改變法律的原有內容,同法律修改有別;但補充後原來法律便發生變化,在這個意義上法律補充也是一種法律修改。對法律進行修改和補充的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已發生重要變化,只有加以修改或補充,才能使法律適應調整新的社會關係的需要;現行法律中有不科學之處,不修改或補充便會帶來弊端;現行法律本身是暫行或試行法律、經過一定時期的實踐,有必要變動;一個重要的新法律出現或一個重要的法律變動,也要引起或可能引起另一些法律的修改或補充。修改和補充可以是全局的,也可是局部的;可以單獨修改或補充,也可以修補結合。
不同國家的法律,其修改和補充的方式和程式也不盡相同。在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修改和補充法律的方式主要有:以新的同名法律代替原有法律,這種方式一般用來對原法律作全局變動;公布修改法律的決議、決定,其中也包括補充法律的內容;通過補充法律的規定;通過專門的決定,規定對某些事項的處理不按既有法律而按該決定辦理;通過單行法對法典進行補充或擴大解釋;通過有關條例對法律進行修改、補充;其中後幾種方式用以對法律作局部修改、補充。
對憲法和普通法律的修改、補充有不同程式。修改和補充應堅持及時、慎重的原則,及時才能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保證法律體系協調一致,消除法律中的弊端;慎重才能維護法律的權威性,保證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現代國家的法律修改和補充與制定新法律一樣,要依法定程式進行,其程式一般與制定新法律的程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