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目錄
第一編 總 則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一、關於刑法的制定根據
(一)刑法制定根據的修改
(二)刑法制定的主要根據
二、關於刑法的任務
(一)刑法的任務的修改
(二)刑法的任務的基本含義
三、關於罪刑法定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增設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
四、關於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增設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
五、關於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增設
(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含義
六、關於屬人管轄
(一)對屬人管轄的修改
(二)屬人管轄的基本含義
七、關於溯及力
(一)對刑法溯及力的修改
(二)刑法溯及力的適用
第二章 犯 罪
一、關於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修改
(二)犯罪概念的特徵
二、關於刑事責任年齡
(一)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
(二)刑事責任年齡的適用
三、關於刑事責任能力
(一)刑事責任能力的修改
(二)精神病人的類型與刑事責任
四、關於正當防衛
(一)正當防衛的修改
(二)正當防衛的司法適用
五、關於緊急避險
(一)緊急避險的修改
(二)緊急避險的適用
六、關於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修改
(二)犯罪中止的司法適用
七、關於主犯和犯罪集團
(一)對主犯的修改及犯罪集團的增設
(二)主犯的適用
八、關於從犯
(一)對從犯的修改
(二)從犯的認定
九、關於脅從犯
(一)對脅從犯的修改
(二)脅從犯的認定
十、關於單位犯罪
(一)單位犯罪的增設
(二)關於單位犯罪的刑罰
第三章 刑 罰
一、關於刑事損害賠償
(一)對刑事損害賠償的修改、補充
(二)刑事損害賠償的適用
二、關於非刑罰處理方法中教育或行政制裁措施
(一)對非刑罰處理方法中教育或行政制裁措施的修改
(二)非刑罰處理方法中教育或行政制裁措施的適用
三、關於管制
(一)對管制的裁決、執行機關的修改
(二)對管制內容的修改
(三)對管制期滿解除管制的修改
四、關於拘役
(一)新刑法典中拘役刑的適用
(二)拘役下限的修改
五、關於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一)對有期徒刑期限的補充
(二)對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執行機關以及執行方法的修改
六、關於死刑
(一)對死刑適用範圍的修改
(二)對死刑適用對象的修改
(三)對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修改
(四)對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計算以及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後刑期的計算的修改
七、關於罰金
八、關於剝奪政治權利
(一)對剝奪政治權利內容的修改
(二)對剝奪政治權利適用範圍的修改
(三)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的行為規則的增設
九 關於沒收財產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一、關於人民法院的裁量減輕處罰權
二、關於涉罪款物的處理
三、關於累犯
(一)對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的修改
(二)對特殊累犯的修改
四 關於自首制度
(一)關於自首制度的修改?
(二)關於自首制度的適用
五、關於立功制度
(一)增設立功制度的立法背景
(二)立功制度的適用.
六、關於緩刑
(一)對拘役的緩刑考驗期下限的修改
(二)對排除累犯適用緩刑的規定的修改
(三)增設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的行為規則
(四)對緩刑考察機關及緩刑法律後果規定的修改
(五)對緩刑撤銷條件的補充
七、關於減刑
(一)對減刑條件的修改
(二)減刑程式的增設
八、關於假釋
(一)假釋適用條件的修改
(二)假釋程式的增設
(三)增設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應遵守的行為規則
(四)對假釋考察機關及假釋法律後果的補充
(五)對假釋撤銷條件的補充修改
九、關於時效
(一)對不受時效限制的情況的修改
(二)時效停止制度的增設
第五章 其他規定
一、關於民族自治地方變通立法
二、關於公共財產的涵義
三、關於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四、關於國家工作人員
五、關於司法工作人員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增設
七、增設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就業、入伍時的特殊要求
八 關於刑法總則與其他刑事法律的關係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一、對原有罪種的修改補充
(一)背叛祖國罪
(二)分裂國家罪
(三)武裝叛亂罪
(四)策動武裝叛亂罪
(五)顛覆國家政權罪
(六)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七)投敵叛變罪、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罪
(八)間諜罪
(九)資敵罪
二、新增設的罪種
(一)武裝暴亂罪
(二)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
(三)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 、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對原有罪種的修改補充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 郵寄、儲存槍枝 彈藥、爆炸物罪
(二)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罪、盜竊、搶奪特定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三)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
(四)交通肇事罪
二、新增設的罪種
(一)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二)劫持航空器罪
(三)劫持船隻、汽車罪
(四)危害航空安全罪
(五)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六)企業非法製造、銷售槍枝罪
(七)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八)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
(九)丟槍不報罪
(十)非法攜帶槍枝 彈藥、管制刀具或者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十一)航空肇事罪
(十二)鐵路肇事罪
(十三)單位重大事故罪
(十四)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五)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重大事故罪
(十六)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肇事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一、對原有罪種的修改補充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
(二)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幣罪
(三)走私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罪
(四)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罪
(五)走私淫穢物品罪
(六)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罪
(七)關於其他走私行為的處罰問題
(八)偽造貨幣罪
(九)買賣、運輸偽幣罪
(十)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十一)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罪
(十二)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 企業債券罪
(十三)偷稅罪
(十四)抗稅罪
(十五)假冒商標罪
(十六)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二、新增設的罪種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四)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五)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醫療器械 醫用衛生材料罪
(六)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七)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八)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九)虛報註冊資本罪
(十)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十一)虛假髮行股票、債券罪
(十二)謊報財務會計報告罪
(十三)非法清算公司、企業財產罪
(十四)商業受賄罪
(十五)商業行賄罪
(十六)經營同類營業罪
(十七)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營私罪
(十八)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被詐欺罪
(十九)失職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罪
(二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罪
(二十一)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偽幣或者以偽幣換取貨幣罪
(二十二)持有、使用偽幣罪
(二十三)變造貨幣罪
(二十四)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二十五)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二十六)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罪
(二十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十八)非法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二十九)內幕交易罪
(三十)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罪
(三十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
(三十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三十三)非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
(三十四)非法向其他人發放貸款罪
(三十五)非法拆藉資 金、發放貸款罪
(三十六)非法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罪
(三十七)非法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罪
(三十八)國有單位逃匯罪
(三十九)洗錢罪
(四十)集資詐欺罪
(四十一)貸款詐欺罪
(四十二)金融票據詐欺罪
(四十三)信用證詐欺罪
(四十四)信用卡詐欺罪
(四十五)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詐欺罪
(四十六)保險詐欺罪
(四十七)妨礙追繳欠稅款罪
(四十八)騙取出口退稅罪
(四十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罪
(五十)偽造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五十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五十二)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五十三)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罪
(五十四)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 擅自製造的發票罪
(五十五)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罪
(五十六)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五十七)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商標標識罪
(五十八)假冒他人專利罪
(五十九)侵犯著作權罪
(六十)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六十一)侵犯商業秘密罪
(六十二)商業誹謗罪
(六十三)虛假廣告罪
(六十四)圍標罪
(六十五)契約詐欺罪
(六十六)非法經營罪
(六十七)強買強賣罪
(六十八)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六十九)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
(七十)過失出具有重大失實的證明檔案罪
(七十一)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罪
一、對原有罪種的修改補充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故意傷害罪
(三)過失致人重傷罪
(四)強姦婦女罪、姦淫幼女罪
(五)誣告陷害罪
(六)非法取證罪
二、新增設的罪種
(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狠褻兒童罪
(二)綁架罪
(三)拐賣婦女、兒童罪
(四)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
(五)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六)強迫勞動罪
(七)煽動民族仇恨 民族歧視罪
(八)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罪
(九)對會計、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一、對原有罪種的修改補充
(一)搶劫罪
(二)盜竊罪、詐欺罪 搶奪罪
(三)其他犯罪
二、新增設的罪種
(一)聚眾哄搶罪
(二)侵占罪
(三)侵占本單位財物罪
(四)挪用本單位資金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一、對原有罪種的修改補充
(一)妨害公務罪
(二)妨害公文、證件 印章罪和偽造單位、團體印章罪
(三)擾亂社會秩序罪
(四)偽證罪
(五)包庇犯罪分子罪
(六)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罪
(七)脫逃罪
(八)組織越獄罪和暴動越獄、聚眾劫獄罪
(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十)損毀珍貴文物罪和損毀名勝古蹟罪
(十一)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
(十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十三)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罪
(十四)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十五)其他犯罪
二、新增設的罪種
(一)煽動民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實施罪
(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三)非法生產、買賣警察服裝、專用標誌、警械罪
(四)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拒不說明非法持有的國家秘密來源與用途罪
(五)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六)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妨害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罪
(七)干擾無線電通訊罪
(八)聚眾鬥毆罪
(九)尋釁滋事罪
(十)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
(十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組織罪
(十二)傳授犯罪方法罪
(十三)非法集會、遊行 示威罪和攜帶危險品集會、遊行、示威罪
(十四)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
(十五)侮辱國旗、國徽罪
(十六)組織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進行非法活動罪
(十七)聚眾淫亂罪
(十八)盜竊、侮辱屍體罪
(十九)延誤投遞郵件罪
(二十)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證據罪、妨害作證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和打擊報復證人罪
(二十一)擾亂法庭秩序罪
(二十二)拒絕提供間諜證據罪
(二十三)妨害司法機關查封、扣押 凍結的財產罪
(二十四)破壞監管秩序罪
(二十五)劫奪罪犯、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罪
(二十六)騙取出境證件罪
(二十七)提供虛假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征件罪
(二十八)過失損毀文物罪
(二十九)向外國人私自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三十)倒賣文物罪
(三十一)單位出售、私自贈送文物藏品罪
(三十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和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三十三)搶奪、竊取國家檔案罪和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檔案罪
(三十四)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罪和擴散傳染病菌種毒種罪
(三十五)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罪 和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罪
(三十六)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和違反血液操作規定肇事罪
(三十七)醫療責任事故罪
(三十八)非法行醫罪和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假節育、終止妊娠手術或摘取宮內節育器罪
(三十九)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規定罪
(四十)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四十一)’非法處置境外固體廢物罪和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四十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四十三)非法占用耕地罪
(四十四)非法採礦罪
(四十五)破壞礦產資源罪
(四十六)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四十七)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罪
(四十八)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十九)幫助毒品犯罪分子罪
(五十)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在境內買賣製毒物品罪
(五十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五十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罪
(五十三)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罪和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五十四)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五十五)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五十六)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
(五十七)嚴重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罪和嫖宿幼女罪
(五十八)提供書號致使他人出版淫穢書刊罪
(五十九)非牟利傳播淫穢物品罪和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六十)組織淫穢表演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一)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罪和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罪
(二)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罪
(三)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和過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四)聚眾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罪和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五)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六)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雇用逃離部隊的軍人罪
(七)在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罪
(八)妨害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九)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專用標誌罪
(十)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和拒絕、逃避服役罪
(十一)向部隊提供虛假敵情罪
(十二)造謠惑眾罪
(十三)窩藏逃離部隊的軍人罪
(十四)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罪
(十五)拒絕軍事徵用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一)對原有罪種的修改補充
(一)貪污罪
(二)受賄罪
(三)行賄罪
(四)介紹賄賂罪
二、新增設的罪種
(一)挪用公款罪
(二)單位受賄罪
(三)向單位行賄罪
(四)單位行賄罪
(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六)隱瞞境外存款罪
(七)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九章 瀆職罪
一、對原有罪種的修改補充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
(二)泄露國家秘密罪
(三)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罪
(四)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柱法、徇情枉法罪
二、新增設的罪種
(一)國家工作人員構私舞弊罪
(二)民事、行政審判枉法裁判罪
(三)失職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脫逃罪
(四)非法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罪
(五)行政執法徇私舞弊罪
(六)非法批准、登記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罪
(七)稅務人員妨害徵稅罪
(八)非法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經貿契約過程中被詐欺罪
(十)非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十一)失職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十二)失職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罪
(十三)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或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十四)海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罪
(十五)商檢人員偽造檢驗結果罪和商檢人員檢驗失職罪
(十六)動植物檢疫人員偽造檢疫結果和動植物檢疫人員檢疫失職罪
(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罪犯罪
(十八)便利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十九)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
(二十)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
(二十一)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罪
(二十二)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罪
(二十三)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 流失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一、對原有罪種的修改補充
(一)隱瞞、謊報軍情罪
(二)拒傳、假傳軍令罪
(三)臨陣脫逃罪
(四)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 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罪
(五)泄露國家軍事秘密罪
(六)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七)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八)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範圍
(九)其他犯罪
二、新增設的罪種
(一)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活動罪
(二)臨陣畏縮、,作戰消極罪
(三)見危不救罪
(四)叛逃罪
(五)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六)擅改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七)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八)遺棄武器裝備罪
(九)遺失武器裝備罪
(十)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十一)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十二)私放俘虜罪
(十三)關於戰時概念的規定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文)
(五)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六)擅改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七)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八)遺棄武器裝備罪
(九)遺失武器裝備罪
(十)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十一)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十二)私放俘虜 罪
(十三)關於戰時概念的規定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