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語言技巧

法庭語言技巧

《法庭語言技巧》是一本關於法庭的暢銷書。

基本信息

內容提要

讀者諸君,在討論法庭語言技巧之前,作為“熱身練習”,先簡單地說說下面幾個問題,目的是幫助大家更好地閱讀和理解本書的內容和宗旨。
一、語言與法律
語言對法律重要嗎?語言與法律是什麼關係?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聽一聽下面這些世界知名學者的話:
國際法律語言學家協會副主席美國法學教授皮特·M.梯爾斯馬(Peter M.Tiersma)在《法律語言》(Legal Language)(1999年)一書中發出這樣的感慨:“沒有多少職業像法律那樣離不開語言。”他認為,“法律就是言語的法律”,“道德和習俗也許是包含在人類的行為中的,但是法律卻是通過語言而產生的。”
美國著名人類學家和法律語言研究學者威廉·M.奧巴爾(William M.0’Baar)在其與美國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約翰·M.孔萊(John M.Conley)合著的《公正的言語》(Just Words)(1998年)一書中說:“在日常的和現實的意義上說,無論是在書面上還是在口頭上,法律就是語言。”
A.考夫曼和N.麥考密克則乾脆就說:“法學其實不過是一門法律語言學。”
由此可見,法律離不開語言:立法離不開語言——一切法律和法規都要付之於語言文字;司法審判離不開語言——直接言詞是司法審判的原則;執法和司法調解同樣離不開語言;法學研究更離不開語言。很多法律問題,其實就是語言問題。因此,習法,不能不習語言;從法,不能不精於語言;研究法,不能不研究語言;研究法的問題,不能不研究法的語言問題。
二、語言學與法律
語言學是研究語言規律的學問,而法學是關於法律的學問,這兩者有什麼關係嗎?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讓我談一談一個相關的見聞。
2003年7月,本人應邀參加了在澳大利亞悉尼大學召開的國際法律語言學家協會第六屆研討會,結識了幾乎所有的國際知名的法律語言學者、律師和法官。在交談之中,我發現,許多律師和法官都有紮實的語言學的背景,很多人是先學了語言學之後,再去學法律。而且,這種做法在西方一些國家的大學的學法學的人中,似乎已經形成了一種共識。例如,國際法律語言學家協會上一屆主席勞倫斯·M.索蘭(Lawrence M.Solan)先生,曾在書中說到這么一件事:20世紀70年代末,他決定學法學,準備將來當律師。上法學院之前,他請教了一些知名的從業律師。令他感到頗為意外的是,許多律師給他的建議都是這樣的話:所謂法律,其實很多就是語言學問題,從語言學思維到法律思維的轉換,應該是非常自然的事。而且,對律師來說,有語言學的背景,比沒有這個背景,就多了一個優勢(索蘭,1993)。索蘭先生接受了這些建議,先去學了語言學,然後再去學法律。後來他寫了一本書(《法官的語言》),其中對法官的審判語言——尤其是對適用法律的解釋語言——的分析和批判,頭頭是道,令人拍案叫絕。他後來被著名英國語言學家、國際法律語言學家協會首任主席,伯明罕大學的馬爾科姆·庫特哈德(Malcolm Coulthard)教授等推舉為國際法律語言學家協會第三任主席,成為當今國際法律語言研究領域的領袖之一。索蘭先生的例子充分說明語言學對從事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我自己在大量的法庭旁聽經歷中,發現中國的法官、公訴人和律師的語言有不少問題——至少值得商榷。實際上,有些敏於觀察、勤於鑽研、善於學習的律師、公訴人和法官也注意到了這些問題。但遺憾的是,很多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實很多法庭技巧,就是語言學知識的運用和發揮。因此,如果法官、公訴人和律師懂一些語言學上的知識,有一定的語言學理論修養,他們在審判中完全可以避免這些問題。因此,語言學知識對從法人員是不可或缺的。中國大學裡的法學院或者法學系,有的根本就沒有開設語言學課程,似乎語言學與法學、法律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有些雖然開了,但是非常淺顯,純屬點綴。真正地把語言理論——尤其是一些比較先進、在當代有很大影響且又證明有效的理論——和法律以及法律語言有機地結合起來進行分析的課,幾乎沒有。這不能不說是一件非常令人遺憾的事。
三、語言技巧與角色
這本書是關於語言技巧的,具體地說,是關於法庭語言技巧的。那么語言技巧對什麼行業、對什麼人都是一樣的嗎?我們的回答是:技巧因角色而異,而角色又受制於目的。目的有機構目的,也有個別具體行為的目的。人民法院、檢察院以及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這些職業的設立,都是為了一定的目的。公訴人的目的是“控”,而律師的目的是“辯”。目的不同決定這些人的出庭角色不同,而角色不同必然導致語言和採取的語言策略的不同。因此,我們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語言分而論之。但是,他們畢竟使用的是同樣的語言——漢語,目的都是說服(persuasion),因此,有些語言問題和語言技巧是具有共同規律的。同時,法庭語言是在互動中使用的,所以只有充分了解對方的語言技巧,才能更好地利用語言技巧去說服對方。
四、說什麼與怎么說
法律語言包括兩個層面:語言內容和語言形式。通俗地說,就是“說什麼”與“怎么說”。哲學家們已經就形式和內容問題作了無數的精闢的論述,毋庸我在此處贅言。有一句挺流行的話,叫做“重要的不是說什麼,而是怎么說”。我們認為,說什麼和怎么說都重要,即形式與內容同等重要。但是,對一個學法律的大學生來說,在大學呆了四年,也許已經學到了將來當法官、檢察官、律師時應該說什麼,但是不一定學會了怎么說應該說的東西。因此,仍然有必要學會怎么說。
本書側重怎么說,怎么說才能說得更好、更有效、更有力、更能說服人,才能以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效應。
怎么說實際上就是說的技巧、說的策略、說的藝術。因此,本書專門談談法律語言技巧問題,確切地說,是向正在法學院學法律的學生尤其是即將從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工作的學生,還有那些對從法感興趣的人,談談在從法時怎么說的問題。這些語言技巧或者策略不一定就能使他們成為名垂青史的法官、檢察官或者是戰無不勝的律師,但是知道、懂得這些語言策略和技巧一定可以幫助他們在通往這些成就的道路上走得快一點、穩一點——至少可以幫助他們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官、稱職的檢察官與合格的律師。
五、本書要說哪些內容
1.側重於法庭話語的問答。為什麼呢?因為整個法庭審判程式是建立在問答基礎上的。如果可以把法庭比作戰場,那么檢察官、律師、當事人等都是戰士。在這個“戰場”上,決定勝負的武器就是語言,而問答是最重要的武器。
2.圍繞法來談技巧。為了寫作這本書,作者閱讀了很多關於語言藝術、語言技巧方面的著述,作者發現:語言、語言藝術、語言技巧問題固然有很多共性,但是法庭語言、法庭語言藝術、法庭語言技巧,卻有著一個非常重要的不同點——法庭語言技巧要受“法”的制約。一切離開了法律和法律規定的技巧都是斷了線的風箏——毫無價值的。
最後,我要告訴讀者,法律問題絕不是簡單的技巧問題,技巧只是贏得法庭辯論的因素之一。要贏得法庭辯論,首先要有紮實的理論功底;其次,要有紮實的工作基礎,比如說要有充分地調查取證,等等。
本書主要用作者自己親自收集的、大量真實的法庭審判現場錄音為資料撰寫的,並輔以適當的說明,以達到本書的寫作目的。我希望這些真實資料能對讀者了解法庭語言技巧帶來幫助。

編輯推薦

本書講述的是“法庭語言技巧”,但更多的是現實的法律和法學問題。它開創了司法實證研究的先河,體現了語言學和法學(法律)研究的完美結合。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性導師舒國瀅教授
忠實、真實、生動、令人信服、令人佩服。是作者繼《法律問答及其互動研究》之後又一本關於法律語言學、法學和法律實踐的不可多得的優秀作品。它揭示了法庭語言問題並提供了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任何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學生——乃至其他任何從事法律工作的人——都不能不讀一讀本書。
大律師、美國律師協會終生名譽會員田文昌先生
這本書有助於填補我們知識上的兩項重要空白:其一為非普通法法系和語言的關係;其二為除英語之外,其他的語言是如何在法庭上使用。本書還探討了許多其他法律語言問題,如“法言法語”問題、“簡明語言”問題等,所有這一切使得本書成為一本——對所有那些正在中國從事迅猛發展的法律語言學研究的人而言——必不可少的讀物。
國際法律語言協會主席Joho Gibbons先生

作者簡介

廖美珍,男,1956年生於湖北黃梅。1978年7月畢業於湖北師範學院,1988年獲四川大學外文系文學碩士學位,2002年獲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語言系文學博士學位。1992年被聘為湖北師範學院外語系副教授,1999年晉升為教授。先後任湖北師範學院外語系副主任,主任,華中師範大學外國語學院外國語言學和套用語言學研究所所長職務。1995年被《跨世紀學術研究人才》收錄。1992年獲湖北省優秀教師稱號,1997年8月到1998年8月作為國家留學基金委選派的訪問學者在德國海涅大學留學1年,2001年曾應邀赴香港理工大學雙語系從事學術合作研究2個月。承擔過湖北省教委的課題《英語篇章語法研究》等項目,參與了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所的重大課題《現代漢語口語語料庫》和教育部的《國家語言文字政策和司法實踐研究》等項目的研究。

目錄

1.法庭語言問話技巧
2.法庭語言答話技巧
3.法庭語言預設技巧
4.法庭演說技巧
5.法官的語言技巧
6.檢察官的語言技巧
7.律師的語言技巧
8. 當事人的語言技巧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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