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方類型
處方從種類上劃分,大致可分為:古方、經方、時方、驗方(偏方)、秘方、醫師處方、協定處方和法定處方。而今較為普遍套用的是醫師處方、協定處方和法定處方。
1、 醫師處方
是醫師為患者診斷、治療和預防用藥所開具的處方。
2、 協定處方
是醫院藥劑科與臨床醫師根據日常用藥的需要,共同協商制定的處方,該類處方適合大量配製和儲備,僅限於在本單位使用。
3、 法定處方
指中國藥典、局頒標準收載的處方,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任何藥品處方只要配製成製劑都要經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或《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或醫療機構,生產取得生產批准文號或製劑批准文號的製劑,才是合法的。否則,即使是用“法定處方”配製的藥品,也是違法的。
二、需進行工藝製備的法定處方的調配
醫療機構製劑的固定處方已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審定,醫院不能自行更改,故醫療機構製劑處方屬於法定處方。法定處方相關的品種有“取得臨床試驗文號的製劑”、“非標準製劑”、“標準製劑”、“可調劑使用製劑(軍流字)”等,另外,上市藥品也是工廠按法定處方生產的藥品。
對醫療機構製劑的監督管理應遵循《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試行)》及《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與“醫療機構製劑”相關的法規。單個的“醫療機構製劑”已經具備法律意義上獨立的藥品身份,因此醫生開方時無需寫出其中各種成分(不是代號處方),患者無法僅憑處方到其他藥店配製相同製劑。
醫療機構製劑必須批批全檢。除了取得擴大使用批文的品種,醫療機構製劑只能院內使用,不能流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