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處方

“法定處方”是指經國家法定部門審核批准發布的如《國家藥典》、《製劑規範》中的處方,一般多用於配製製劑,具有法律約束力,這類處方配製的製劑又稱為“法定製劑”,如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標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文號的藥品就是法定製劑。生產法定製劑的處方必須是“法定處方”,法定處方是不能隨意改變成分和含量的,具有相對長期穩定的套用價值。

一、處方類型

處方從種類上劃分,大致可分為:古方、經方、時方、驗方(偏方)、秘方、醫師處方、協定處方和法定處方。而今較為普遍套用的是醫師處方、協定處方和法定處方。

1、 醫師處方

是醫師為患者診斷、治療和預防用藥所開具的處方。

2、 協定處方

是醫院藥劑科與臨床醫師根據日常用藥的需要,共同協商制定的處方,該類處方適合大量配製和儲備,僅限於在本單位使用。

3、 法定處方

指中國藥典、局頒標準收載的處方,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任何藥品處方只要配製成製劑都要經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或《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或醫療機構,生產取得生產批准文號或製劑批准文號的製劑,才是合法的。否則,即使是用“法定處方”配製的藥品,也是違法的。

二、需進行工藝製備的法定處方的調配

醫療機構製劑的固定處方已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審定,醫院不能自行更改,故醫療機構製劑處方屬於法定處方。法定處方相關的品種有“取得臨床試驗文號的製劑”、“非標準製劑”、“標準製劑”、“可調劑使用製劑(軍流字)”等,另外,上市藥品也是工廠按法定處方生產的藥品。

對醫療機構製劑的監督管理應遵循《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試行)》及《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與“醫療機構製劑”相關的法規。單個的“醫療機構製劑”已經具備法律意義上獨立的藥品身份,因此醫生開方時無需寫出其中各種成分(不是代號處方),患者無法僅憑處方到其他藥店配製相同製劑。

醫療機構製劑必須批批全檢。除了取得擴大使用批文的品種,醫療機構製劑只能院內使用,不能流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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