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標準格式
法定公文比起其它公文(運行時往往作為附屬檔案而需要行政公文負載)來,更加重視公文格式的統一規範。法定公文是由有關法規所規定的公文,包括行政公文、黨務公文等。行政公文,由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所規定。黨務公文,由《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所規定。此外,法定公文在格式上都還要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來寫作,該檔案為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制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於1999年12月27日。
具體檔案內容,可參見: 《黨政機關公文公文處理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