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名師講堂:證據法要義

法學名師講堂:證據法要義

《法學名師講堂:證據法要義》,作者系張建偉,由北京大學出版社於2009年出版,本書匯集中國頂尖法學學者聯手撰寫經典教材。名師傾畢生所研精妙於一書,傳道授業,引領學子進入法學世界自在修為,一冊在手,受益終生。

基本信息

編輯推薦

擇精取要,臨滄海取一勺飲,敘明法理,舉一隅以三隅反,言必有據,杜妄言但求益世,眼重磨洗,戒陳俗不使相因。

作者簡介

張建偉,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啟蒙自己,誨導後學。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證據法總論

第一節 證據法界說

第二節 證據法屬性

第三節 證據法功能

第四節 神裁法:證據法的童年

第五節 訴訟模式與證據法

第六節 中國證據法的沿革

第二章 證據法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認識淪

第二節 法律價值及平衡、選擇理淪

第三章 證據法之諸主義

第一節 證據裁判主義

第二節 無罪推定主義和疑罪從無主義

第三節 兩造舉證主義和職權調查主義

第四節 實質真實發現主義與形式真實發現主義

第五節 法定順序主義與自由順序主義(證據隨時提出主義與證據適時提出主義)

第六節 形式證據主義與實質證據主義

附錄 證據法學簡史

第一節 外國證據法學的歷史發展

第二節 中國證據法學的歷史沿革

本論上編 證據通論

第一章 證據界說

第一節 證據生成

第一節 證據界說

第二章 證據屬性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關聯性(相關性)

第三節 客觀性以及對客觀性的質疑

第四節 可采性

第五節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第三章 證據種類與分類

第一節 證據種類

第二節 證據分類第四章 證據的收集與保全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收集與保全證據的基本要求

第三節 收集與保全證據的主要方法中編 證據各論

第一章 物證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物證的分類

第三節 物證的證據能力

第四節 物證的證明力:跡證重於人證

第二章 書證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書證的分類

第三節 書證的證據能力

第四節 外部證據規則

第五節 書證的證明力

第六節 書證之提出

第三章 證人證言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證人資格

第三節 證人的作證義務

第四節 免證特權

第五節 證人的權利及安全保障

第六節 作證方式

第七節 證人證言之證據能力

第八節 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第九節 韋蒲爾定律

第十節 五聽第四章 被害人陳述

第一節 界說

第二節 被害人陳述的特點

第三節 被害人的心理特點和對被害人的詢問

第四節 被害人陳述的證據價值

第五節 被害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據能力與證據歸類

第六節 作證方式

第七節 證人證言之證據能力

第八節 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第九節 韋蒲爾定律

第十節 五聽第四章 被害人陳述

第一節 界說

第二節 被害人陳述的特點

第三節 被害人的心理特點和對被害人的詢問

第四節 被害人陳述的證據價值

第五節 被害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據能力與證據歸類

第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特點

第三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證據能力

第四節 供述義務

第五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證據價值

第六章 鑑定結論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鑑定結論的證據價值

第三節 鑑定結論的證據能力

第四節 鑑定結論的種類

第五節 鑑定人之選任

第六節 鑑定人的權利義務和對鑑定的基本要求

第七節 司法鑑定體制

第七章 勘驗、檢查筆錄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古代中國之勘驗制度

第三節 勘驗、檢查筆錄的種類

第四節 勘驗、檢查筆錄的特徵第

五節 勘驗、檢查筆錄的證據價值

第八章 音像、電子資料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音像、電子資料的起源和司法套用

第三節 電子、音像資料的套用前景

第四節 訊問中的錄音錄像第九章 各種證據的收集與保全

第一節 物證、書證、電子資料、音像資料的收集與保全

第二節 當事人陳述與證人證言的收集與保全

第三節 鑑定結論的形成

第四節 勘驗、檢查筆錄的形成

附錄 主要證據規則一覽表

下編 訴訟證明

第一章 證明

第一節 證明定義與兩種證明觀

第二節 臨近或者易混淆的概念

第二章 證明主體

第一節 誰證明

第二節 法院、公安機關是否證明主體

第三章 證明責任

第一節 證明責任緣起

第二節 證明責任界說

第三節 證明責任制度之必要

第四節 證明責任與訴訟主張

第五節 證明責任的構造

第六節 證明責任分擔

第四章 證明客體與免證事實

第一節 證明客體

第二節 免證事實第

五章 證明標準

第一節 證明標準的設定是否可能

第二節 證明諸標準第

三節 以主觀的證明標準取代客觀的證明標準?

第四節 “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

第五節 證明標準涉及的兩大基本問題結論跋

前言

在一本偵探小說里讀到:偵探問看門人“案發前後有無外人出現在現場”,回答是“沒有”。實際上當時郵差曾經出現,由於這個郵差每天到來,實在熟悉得不得了,把偵探提到的“外人”理解為“可疑的陌生人”的被詢問者竟然一時沒有想起他——這個熟悉的“外人”。 

這是很常見的現象:有些事,我們習焉不察,從來沒有追問過、思索過,即使那本來應該成為疑問的。 

2004年9月的一天,清華園湧來了很多外國刑法學專家,後面還跟著許多國內的法學專家。明理樓里,聽罷主人對清華大學法學院和中國刑法發展歷程的介紹,輪到提問時,外國專家立即活躍起來。一位專家問:在許多國家,證據法都是必修課,為什麼貴國卻是選修課呢? 這還真是個問題,猝然遇到,腦子裡沒有標準答案,真不好回答。只見熱情的主人三言兩語含糊過去,估計那位提問的外國學者辭別時也沒有把這個疑問弄出個子醜寅卯。 

時隔這么久,我的耳邊還時常響起那一句悅耳的英文:為什麼在貴國證據法是選修課呢? 在西方國家,證據法很受重視,蓋因訴訟靠證據說話,除非免證事項,沒有證據簡直像白門樓上被捆成粽子狀的呂布,徒呼奈何。況且,證據法是技術性很強的法律,尤其是英美之證據規則格外繁密,非精密研習無以熟練掌握,遑論套用?法學院的學生若弄不清楚證據法,將來辦起案來,窘狀可想而知。各大學法學院不敢小覷,實在理有固然。 我國有特別的“國情”,情況當然大不相同。一是證據法內容過於簡單,若按訴訟法典上區區幾條證據法內容講,不出半小時,誰都能懂。二是在司法實踐中,證據法並未得到足夠重視,沒有精心學習過證據法的,僅憑訴訟法典上那寒酸的幾條和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已足夠應付。證據法學得再好,一身屠龍術用不上,又有啥用?證據法之不受格外青睞,也是事有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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