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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是無所謂“前沿”的。法律的最初關心就是如何解決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事務,而日常生活又有什麼前沿後方?有的只是一件件平凡但有可能重要甚至性命猶關的事;儘管事情有大有小,關涉的人和利益有多有少,但大小問題都得解決,小問題在特定人身上在特定時候就可能很大,涉及的利益也可能很多。因此法律從一開始就是平凡的、瑣細的,甚至是很俗氣的,說穿了就是要爭名於朝、爭利於市的,用洋人的話來說就是“為權利而鬥爭”。也因此,法律強調常人的理性,強調實踐理性。但是,哪怕是最平庸的事情,做多了,也會累積些許經驗;哪怕是最瑣細的經驗,累積多了,也會喚起人們些許靈感,引發諸多聯想。這就是知識,一種相對穩定的並有用的經驗,並且因為有社會需求而變得有市場價值,美其名日:法學。但這也還是無所謂前沿。我們能說刑法或民法是前沿嗎?憲法或行政法是後方?或者是相反。
甚至法律中的新問題,偶爾遇到的特例也未必是前沿。這樣的問題,如果不具普遍性,可以由破例——特事特辦——來處理,英文中稱之為od九oc;如果日益頻繁,那么就一定會逐漸行成一種新的處理這種問題的定式,形成一個新的門類,例如當下的網路法,可能很新,有可能但仍然未必是前沿。
前沿之出現與法學從一種職業性的知識集合體(abody·ofknowledse)到系統化、理論化和形式化有關,與其試圖學術化有關。任何一個學科,一旦開始系統化、理論化,就必定要概括、抽象,也就是要排斥一些東西,突現一些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