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翻案法院是民事和刑事的最終抗訴法院。作為司法法院,它不聽取包括針對政府的索賠在內的案件,這類案件通常屬於行政法院的範圍,國務委員會擔當最高抗訴法院。法院在法國大革命期間於1790年在翻案法庭(Tribunal de cassation)的名下被建立,它的初始宗旨是有低級地方特權法院的修正司法權的複審法院。
組成
法院由法官、檢察官辦公室和法院行政辦公室組成。另外,一個被專門認證的訟務律師的分離律師為在法國翻案法院審理案件而存在。
法官和分庭大體上,法院由接近85名審判委員(conseillers)和大約40名幫辦委員(conseillers référendaires)組成,每個組被分為六個不同的分庭(chambres):
第一民事庭(première chambre civile)處理家庭法、繼承、兒童監護、專業紀律、個人權利、契約、義務
第二民事庭(deuxième chambre civile)處理離婚、侵權行為、民事索賠和選舉事務
第三民事庭(troisième chambre civile)(或“土地法庭”)處理不動產、契約、住房、城市規劃、產權轉讓、租約、取消贖回權
商事、財政和經濟庭(chambre commerciale, financière et économique)處理公司、破產、商業、銀行業和專利
社會庭(chambre sociale)處理勞動糾紛、工人賠償金和福利
刑事庭(chambre criminelle)處理刑事案件
每個庭由一位作為庭長(président)的主席法官領導。這些主席法官擔任被叫作首席庭長(premier président)或法院院長的首席法官。首席法官是國家的最高級司法官員,並因此負責法院行政部門和法官的紀律。現在的首席法官是文森特・拉曼達。法院也包括12名助理審理員(auditeurs),最低級法官,主要從事於行政部門。
除上面被提到的六個庭外,還有所謂的混合庭(chambre mixte)。混合庭的法官席位由首席法官和來自與被給的案件有關的至少三個其它庭的一些其他法官落座。任何參與的庭由它的主席法官和兩位陪席法官代表。
全體法院(Assemblée plénière)被一起稱呼,由首席法官主持,如果他缺席時,由最高級主席法官主持。它也由所有庭的主席法官和由來自每個庭的一位陪席法官協助的高級法官落座。全體法院是法院的最高級別。
起訴方,或總檢察院(parquet général),由總檢察官(procureur général)領導。總檢察官是一位司法官員,但他其實不審理案件,相反,他的功能是建議法官怎樣訴訟,這類似國務委員會裡的委員的角色。職責包括在法院前“在法律的名義下”把發起的提議歸檔以起訴案件,和在審理因犯罪而被送交受審的政府官員的共和國司法法院(Cour de justice de la République)前起訴案件。總檢察官由2名總幫辦檢察官(premier avocat général)和大約22名總幫辦(avocats généraux)的隊伍,和2名助理檢察官(substituts)協助。
翻案法院律師訟務律師(avocats),雖然不是法院的專門官員,卻在司法的應有施與中扮演必需的角色。除了幾種行為外,以訟務律師的形式的辯護律師對於被翻案法院或國務委員會聽取的任何案件是強制性的。有會見的專屬權利並被許可在高級法院之一中從事法律工作的訟務律師帶有國務委員會和翻案法院辯護律師(avocat au Conseil d'état et à la Cour de Cassation)或被簡稱為委員會辯護律師(avocats aux Conseils)的頭銜。發給許可證和準入翻案法院律師特別難,要有特殊培訓並通過著名的嚴格的考試。一旦被準入,律師成員被授權在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可被法庭審理上建議當事人,那就是,可爭論的和超過最低限定的必要條件――自從翻案法院只聽取關於法律的爭議的案件而不是事實的爭議的案件起的一項重要服務。成員資格被限制在60個總名額,並被認為公共機關。
職責
法院的主要宗旨是肯定或推翻低級法院在法律問題上的裁決。作為法國的最高級法律法院,它也有其它職責。
抗訴法院有對來自低級抗訴法院的被允許的抗訴的固有的抗訴司法權(被叫作撤銷原判抗訴,法語為pourvois en cassation),除了通常不抗訴的某些類型的小索賠案件。翻案法院對維持或推翻低級抗訴法院裁決有普遍司法權;如果裁決被推翻,裁決被說明為“被撤銷”(casser),所以法國最高法院的法語名字是Cour de cassation,即翻案法院。
儘管中級抗訴法院基於事實發現或決定的錯誤聽取來自低級抗訴法院的抗訴,法國翻案法院決定關於被用在案件中的法律或程式的問題。低級法院可以呈請翻案法院在訴訟程式期間在任何新的和複雜的法律問題上發布非正審判決;然而,任何這樣的宣告不是最終的或決定性的命令。
一個案件由3至5名有關法庭的法官聽取。對於民事或刑事案件,法官席位由3名法官落座,除非首席法官或法庭主席法官命令一個5名法官的完全法官席位。此外,起初被指派到法官席位的3名法官的任何一名可以命令它擴展到五名。如果案件進入由超過一個法庭處理的法定範圍,首席法官可以命令混合庭,而不是法官席位,考慮這個案件。
翻案法院能靠駁回抗訴(rejet du pourvoi)或推翻下級法院的裁決(cassation)肯定來自下級的決定。只要裁決的一部分被推翻,它就被叫作部分翻案(cassation partielle)。有時,法院可以推翻低級法院裁決並在沒有被申請的情況下自動裁判案件(cassation sans renvoi),只要案件的價值和事實被記錄在案。
當案件被推翻時,案件接著被發回第二抗訴法院,即不是初始抗訴法院,而且從來不與相同的法官一起。法官席位或混合庭的決定沒有約束力,而且抗訴法院有完全的自行決定權以決定案件,但翻案法院的裁決有說服性的價值。抗訴法院的裁決可以被再次抗訴至翻案法院。如果這樣,全體法院聽取並裁判案件。它可以再次維持早期的決定或撤銷它並把案件發給另一個抗訴法院。在後面的情況中,全體法院在法律問題上的決定有約束力;然而事實可以由再審案件的法院重新檢查。
被公布的判決極其簡短,包含案件聲明,引用有關的法律條款,和裁決摘要。裁決不包含判決依據,更典型的是普通法的司法權。[1]相反,它被留給法律專家以解釋裁決的重要性。法院時常徹底改變民法典或其它成文法被解釋的方式。法律彙編,如達羅茲彙編,和由法律學者寫作的專著通過判例分析和解釋裁決。許多這些信息可通過線上資料庫被得到。
在抗訴沒有被作出但政府不同意低級法院的法律解釋的地方,它可以命令總檢察官“在法院前為了法律的利益提起抗訴”(former un pourvoi dans l'intérêt de la loi),即抗訴以證明普遍的公共重要性。總檢察官可以自願或依照法院的命令為民事和刑事案件這樣做。法院接著將發布諮詢性意見,自從它令所有當事人感到滿意並且所有當事人沒有抗訴的動機起,它與低級法院的裁決無關。如果政府對由法院申述的法律感到不滿意,它可以要求國會改寫法律,只要不與憲法性議題有關聯。
與普通法司法權不同,在法國沒有具有約束力的判例(遵循先例)的學說。所以,像翻案法院那樣的高級法院的過去的決定不約束相同等級中的低級法院,雖然它們時常被遵從並且有說服性價值。相反,法國的法律體系認同恆定司法權,據此法院應該遵從一系列與彼此一致的決定,而且法官應該就他們自己對法律的解釋裁決。
重要的重罪和可起訴罪行(crimes)由省巡迴法院中的陪審團審理。在過去,他們的決定不對中級抗訴法院中的抗訴開放,而在2001年前,只可以被向翻案法院抗訴。翻案法院將只在程式和法律的問題上檢查案件,並且當它宣布除極刑案件外的不普通的推翻原判時,此案件被給予第二個巡迴法院以重審此案件。贊成這個體系的論點是,允許抗訴在被陪審團審理後由有主動性的法官審理將在實質上否定受歡迎的管轄權。從2001年起,巡迴法院裁決可以被在事實問題上向由翻案法院給予的在另一個省的巡迴法院並在大陪審團前抗訴。案件接著被完全重審。對於程式性問題,自從靠陪審團審理運作的巡迴法院將沒有能力聽取它們起,向翻案法院抗訴仍然是可能的。
法院發布一份關於法國的法院體系的年度報告。報告包括一章法律的建議性更改,涉及包括刑事訴訟程式在內的法律體系。法院在被告被送至監獄後把賠償金判給被開脫的被告。法院的一些高級成員是特別專門法院的職責成員;可以被召集以審判法國總統的叛國罪行的高級司法法院(Haute Cour de Justice)的調查委員會;可以被召集以審判現任或前任內閣部長在任時犯下的罪行的共和國司法法院(Cour de Justice de la République);和擔當法官紀律法院和紀律律師的最高司法官委員會(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高級司法法院在第五共和國期間從未被召集,而共和國司法法院在第五共和國期間僅極少被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