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
審計法院的首席庭長(premier président)即院長由法國部長委員會的委員會命令任命。一旦被任命,審計法院的首席和陪席庭長有職位保障。審計法院被分為七個法庭,每個法庭有庭長、主要委員、幫辦委員、稽核員、報告員和專家,由庭長領導。司法權通常被主題事務分為七部分,如財政、衛生、社會保障,等等。審計法院的現任院長是菲力普·塞甘(Philippe Séguin)。其他法官通常被級別分為三組:
主要委員——相當於陪席法官,在小組中考慮、聽取並判決案件
幫辦委員——相當於幫辦法官,被分為兩個級別,處理案件管理
稽核員[1]——被分為兩個級別,主持聽取、收集證據、審計和報告
所有司法官員都是國家行政學院(école nationale d'Administration)的畢業生或被從財政稽核總局(inspection générale des Finances)招募。
審計法院有它自己的檢察官辦公室——有一名總檢察官、總幫辦檢察官和兩名幫辦檢察官——在審計法院前代表政府。
司法權和職責
初始司法權
法國審計法院有初始司法權審計並判決公共賬戶,管理,和政府會計。法院也有權審計工作但沒有被證實為公共會計的個人。如果一個賬戶被發現是對的,法院就發布一個清償證明清償賬戶。然而,如果一個賬戶被發現有差錯,一個債務支付令被發布給不履行者。兩種命令從屬於審計法院的抗訴或法國翻案法院的最終抗訴。
審計集中在:
政府賬務、預算和資金
國有公司
國家和公共機構、社會保障組織、國有公司的附屬機構和次級附屬機構
由政府撥款的組織
由公共撥款的組織
抗訴司法權
來自低級審計法院的決定在它被宣布的兩個月內可以在主審計法院被抗訴。然後,如果當事人仍不感到滿意,國務委員會將在最終抗訴時聽取案件。
法國審計法院把它的審計日程完全獨立地放在一起,並被賦予很寬泛的審查和檢查的權力。它公布並呈交一份年度報告給法國總統和國會。報告提供政府的差的或者可能欺詐的做法的詳細賬目,並批評差的治理和公共資金使用。審計法院也審計授權官員(ordonnateur)和他們的支出。[2]
審計程式
除了報告差的做法,審計法院還裁判公共財務和預算官員、稅收機構,或國庫部門,如司庫、主計長、收稅員、被認證的公共會計的賬務,並能對他們罰以最近的申報。在這樣的案件中,審計法院為了國家的利益,對因為職務上的差錯過度支付或不能收回公款的公共賬務官員罰以任何金額的罰金。一個不在數額中被限制的結欠被針對欠債人錄入,,而且欠債人變為國家的債務人。所以公共和政府會計必須履行責任保險。然而,經濟、工業和就業部時常通過給欠債人的欠款的削減緩解欠債人,因為全部數額可能太多以至於欠債人破產。如果一個賬戶被審計並被發現不拖欠,審計法院就發布一個清償證明(arrêt de quitus或arrêt de décharge)宣布無罪並償還官員並結算賬戶。[3]
地區審計法院
法國審計法院居於27個地區審計法院(Chambres régionales des comptes)之上並領導它們。審計法院擔當司法組行政領導和抗訴法院,聽取來自地區法院的抗訴,並發布規則發布命令和行政指示。地區審計法院在1982年被建立以消除主審計法院的沉重案件負擔。自從它們創建起,它們有法國本土的大多數市鎮、省和大區和海外領地的賬務的初始司法權。這意味著它們審計賬戶和公共機構以檢查舞弊、侵吞或挪用。在預算差異的案件中,審計法院能要求地方長官介入並監視公共資金的處置,直到預算問題被糾正。[4]
每個法院被分為法庭,包括一名主管法官——其在主要審計法院也是陪席法官或審判法官——和兩名助理法官。法官有職位保障,一些法官也擔當委員會專員,在法國審計法院檢察官辦公室下有檢查職責。地區法院集中在:
預算審計和地方機構的預算使用和管理的評估
在被給予地區司法權下的機構,亦即:公共機構(學校、公共住宅、醫院)或由地方政府或公共機構撥款或援助的團體(工會)審計
賬戶管理的效率評估
被發現有差錯的賬戶被錄入結欠,而在拖欠中或虛假的賬戶涉及地方長官。
少於3,500名居民並且收入總計少於750,000歐元的市鎮的賬戶自動涉及省和大區司庫。一個地區審計法院的裁決可以在相同的法院或向法國審計法院被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