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概述:
助理檢察員是檢察官夢想的開始。成為助理檢察員意味著成為了莊嚴的檢察官。利用法律武器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工作內容:
助理檢察員雖然是檢察官了,自己可以獨立辦案,但是經驗不足,資質還是尚淺,級別較低,主要還是協助主辦檢察官的工作。協助主辦檢察官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
協助主辦檢察官辦理職務犯罪案件;
協助主辦檢察官對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協助主辦檢察官對立案案件進行審查、調閱審判卷宗、調查等工作,在規定期限審查終結;
協助製作《案件審結報告》、《提請抗訴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協助主辦檢察官出席再審法庭;
協助主辦檢察官向人大報送重大民事行政案件;
負責本主辦室各類法律文書的報審、送達;
協助主辦檢察官開展案件材料的移送和歸檔工作;
在辦案過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見,協助主辦檢察官,提高案件質量。
職業要求:
教育培訓:一般要求法學或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需通過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資格考試並受過國家檢察官學院或其授權的各分院、各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組織的初任檢察官培訓合格後方能任職。
工作經驗:
本科學歷的兩年,研究生學歷的一年法律工作經驗。熟悉檢察業務和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辦案能力。能夠朝主辦檢察官設定的目標果斷地執行;在一定程度上能自己籌劃工作開展方式,自己解決面臨的困難;有一定的工作責任感、可信賴,能夠自我學習、自我啟發。熱愛檢察事業,有一定的事業心,能承受一定的心理壓力。忠於法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條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