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大學文憑和學位制度

法國大學文憑和學位制度,源於法國中世紀大學。初設業士、學士和博士三級學位。業士學位由大學文學院授予,學士和博士學位由大學神學院、法學院和醫學院授予。1808年拿破崙一世對上述制度進行改革。業士學位改由國立中學授予,大學只授學士和博士兩級學位。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大學教育的改革幾經改變,分別於 1968、1973 和 1984 年通過立法進行調整。由五級組成。第一級為大學基礎學習文憑或大學基礎科技學習文憑,在大學第一階段結束時授予。一般學習兩年。第二級為大學三年級學習文憑,在大學第二階段第一年結束時授予。須在獲得大學基礎學習文憑後繼續學習一年。第三級為學士學位,在大學第二階段結束時授予。須在獲得大學三年級學習文憑後繼續學習一年。第四級為深入學習文憑(或高等專業學習文憑),在大學第三階段第一年結束時授予。須在獲得學士學位後繼續學習一年。相當於博士資格證書。只有獲此文憑,才能獲準繼續攻讀博士學位。第五級為博士學位,要求獲得深入學習文憑後再從事 2 年~4 年研究工作或科學實驗,並通過論文答辯或提交高水平的科學實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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