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擴大內地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地域範圍的通知

2018年5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四批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8〕12號),將“擴大內地與港澳合夥型聯營律師事務所設立範圍”列為在全國範圍內複製推廣的改革事項。2018年12月14日,商務部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換文對《CEPA服務貿易協定》進行了修訂,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法務部關於擴大內地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地域範圍的通知

司發通〔2019〕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2018年5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四批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8〕12號),將“擴大內地與港澳合夥型聯營律師事務所設立範圍”列為在全國範圍內複製推廣的改革事項。2018年12月14日,商務部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換文對《CEPA服務貿易協定》進行了修訂,將內地與港澳合夥型聯營律師事務所的設立範圍擴大到全國,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請你廳(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參照廣東、上海合夥聯營實施辦法,抓緊制定本省(區、市)開展律所合夥聯營的實施辦法,報法務部審定後實施。

工作開展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律師工作局。

法務部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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