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在監獄系統推行獄務公開的實施意見

全國各級監獄機關應根據獄務公開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採取有效形式,向罪犯和社會各界公開統一規定的內容。 各級監獄機關要把《獄務公開手冊》,作為社會了解監獄的重要的書面宣傳材料。 各級監獄管理機關要把獄務公開作為監獄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認真、紮實、全面地建立起來。

(2001年10月12日司發通[2001]105號)
自1999年7月法務部下發《監獄系統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實行“兩公開、一監督”的規定(試行)》以來,全國監獄系統積極開展獄務公開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進一步增強了監獄執法的透明度,提高了監獄人民警察的執法水平,調動了罪犯的改造積極性,維護了監所秩序的持續穩定。同時,獄務公開工作也存在認識不夠統一、內容不夠規範、發展不平衡等問題。為了進一步規範獄務公開工作,推動獄務公開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實行獄務公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積極措施,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對監獄工作的客觀要求,有利於提高監獄人民警察執法水平,增強監獄與社會的聯繫,預防和遏制司法腐敗,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穩定獄內改造秩序,提高監獄的管理水平,努力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執法環境,實現我國監獄工作的宗旨。
實行獄務公開,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按照黨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罪犯及其家屬和社會公眾關注的執法熱點和敏感問題為重點,按照依法公開、歸口管理、注重實效、有利於監督、注意保密的原則,向社會公眾公開監獄執行刑罰和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依據、程式、結果和實施監督的方法。

二、公開的主要內容和公開方式

全國各級監獄機關應根據獄務公開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採取有效形式,向罪犯和社會各界公開統一規定的內容。

(一)公開的主要內容。

監獄的性質、任務和宗旨;罪犯法定的權利和義務;罪犯收監的規定;罪犯考核、分級處遇的條 件和程式;罪犯通信、會見的規定;罪犯行政獎勵的條 件、程式和結果;罪犯行政處罰的條 件、程式和結果;罪犯減刑、假釋或又犯罪處理的條 件、程式和結果;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條 件和程式;罪犯離監探親的條 件和程式;罪犯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罪犯生活衛生的管理;罪犯的教育改造;監獄人民警察的法定權利、義務和紀律。

(二)公開的主要方式。

1.藉助新聞媒體。監獄管理機關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布獄務公開的要求和內容,宣傳獄務公開的做法及其成效。對獄務公開過程中的重要活動,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新聞單位來監獄採訪等形式進行重點宣傳。
2.運用獄內宣傳手段。監獄可以通過設立獄務公開專欄,運用監獄報、獄內廣播、閉路電視等媒體公布獄務公開的內容,在罪犯生活區、會見室等場所設定舉報箱。
3.開展獄務諮詢。各級監獄機關要開設獄務公開諮詢電話,建立健全監獄機關領導的接待日制度,及時接待有關諮詢來訪;完善信訪制度,做到件件有記錄,事事有回覆。各地還可以根據獄務公開工作需要,主動開展街頭諮詢活動。
4.印發《獄務公開手冊》。各級監獄機關要把《獄務公開手冊》,作為社會了解監獄的重要的書面宣傳材料。《獄務公開手冊》應作為罪犯入監教育教材,納入罪犯入監教育內容。要使每名罪犯、來監探視的家屬、來監考察的社會各界人士能夠得到《獄務公開手冊》。

三、監督途徑和組織領導

(一)監督途徑。建立健全嚴格的監督和評審機制,是獄務公開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各級監獄機關要自覺依法接受人大、政協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接受輿論和公眾的監督,並搞好監獄機關的自我監督。要進一步暢通監督渠道,切實做好建議、投訴、舉報的處理反饋工作。
1.設立舉報電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及各監獄均要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設專人值班接聽登記,並按規定及時處理。
2.設定監獄長信箱。監獄要在監區和會見室設定監獄長信箱,接受罪犯及其親屬的投訴、舉報,由專人負責開啟處理。
3.建立監獄長接待日。各監獄要建立監獄長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來訪者,及時處理投訴或反映的問題。
4.聘請執法監督員。監獄管理機關和監獄可以在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知名人士和監獄機關離退休人員中聘請執法監督員,請他們檢查和監督監獄機關的執法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領導。獄務公開涉及監獄執法、管理、教育改造、隊伍建設各方面工作,必須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和監獄要分別成立獄務公開領導小組,確定一名領導負責獄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刑罰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衛生、政治工作、紀檢監察負責人組成,並設立辦公室門。
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大宣傳教育、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的力度,要不斷總結經驗、分析情況、解決問題。各地要建立健全獄務公開工作的考評機制,把獄務公開落實情況納入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等考核指標體系,作為評價單位和領導班子工作實績的重要標準。

四、工作要求

針對獄務公開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各級監獄機關應當進一步統一認識,轉變觀念,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狠抓落實,使獄務公開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一)統一認識,夯實基礎。各級監獄機關要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教育監獄人民警察充分認識開展獄務公開的重要意義。要從講政治,促進監獄嚴格執法,全面提高監獄工作整體水平的高度,深刻認識開展獄務公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要教育全體監獄人民警察,提高自身素質,儘快適應改革開放新形勢對執法工作的要求。各地要按照法務部確定的獄務公開內容,有計畫、分階段的組織實施。為了保證獄務公開的各項內容得以落實,監獄在正式向社會公布獄務公開內容之前,應當針對公開內容所涉及的有關工作,逐條 進行對照檢查,找出差距,改進工作,做好充分準備,確保公開內容和工作實踐的一致,切實做到取信於民,取信於社會。各級監獄管理機關要把獄務公開作為監獄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認真、紮實、全面地建立起來。
(二)明確責任,強化落實。要健全責任機制,將獄務公開工作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納入到單位和部門工作責任制,要在全體監獄人民警察中簽訂公正文明執法責任書。對於罪犯及其親屬的投訴、舉報,執法監督員、社會有關部門和人士的監督意見,應當認真記載,明確責任,妥善處理,及時反饋。各地應制訂相應的制度和具體的檢查、考核辦法,確保獄務公開工作落實到位。
(三)統一規範,突出重點。為統一獄務公開內容,各地應當以《全國監獄系統獄務公開內容》為規範,結合各地實際具體制訂細則。獄務公開的內容要以計分考核、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會見通信、離監探親等執法環節為重點。對近期反映較突出的逾時勞動,罪犯一伙食、被服、醫療條 件尚未達到規定的標準等問題,各地監獄管理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四)加強對罪犯的教育引導。在推行獄務公開工作過程中,要加強教育改造工作,針對罪犯思想上存在的各種模糊認識,教育和引導他們正確認識法定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更加自覺地認罪伏法,接受改造。對少數以“維權”為理由抗拒改造的罪犯,要及時依法懲處。
(五)提高監獄人民警察隊伍素質。監獄人民警察的執法水平,決定獄務公開的成效。當前,一些監獄人民警察在認識和工作方法上不適應獄務公開的新要求,少數民警出現不敢管、不會管的傾向。各級監獄機關一定要在進一步提高監獄人民警察認識的同時,進行“強化執法觀念,依法嚴格管理”的專項教育。要認真分析獄務公開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和探索管理教育罪犯的新措施和方法,著力提高執法水平,把握工作的主動權。
(六)注意掌握情況,及時反饋信息。要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做好獄務公開信息反饋和宣傳報導工作。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每年應對獄務公開情況進行一次總結,並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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