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
在大陸法系中,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具體調查;法官會傳召證人,盤問證人、被告等。法院有解釋法律的權力,但不一定具有對法律的 最終解釋權。
另外, 檢察機關通常都是司法系統的一部分。例如,法院,檢察院之類的部門。
英美法系
在普通法(英美法系)法制中,法院不會對案件進行具體調查。法官或裁判官的角色只是確保原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則是代表政府的律師)和被告人能公平地提出自己的論據,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人被控告的是嚴重罪行(如謀殺、強姦等),有些地區(如香港、美國)是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只負責決定處罰方式。在普通法系中,只有法院有解釋法律的權力,而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和判案,都對以後的同類訴訟有約束力,成為判例法。
另外,檢控機關通常都是行政系統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