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組織體說

法人組織體說,是指“法人實在說”的一種。以德國學者米休德、登伯格為主要代表人。該學說認為,無論自然人或法人都是法律規範賦予的人格,都是法律秩序的產物。在社會法律制度中,任何民事主體(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構成社會經濟生活的基本組織單位。組織體說說明了法人的組織特徵,以及法人與其機關以及其成員之間的關係,奠定了大陸法關於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論。

與有機體說相比,它不是從脫離人類社會的自然機體中尋找原因,而是力圖從經濟上和法律上找根據,所以組織體說比起有機體說高出一籌。它成為近代法人理論研究的高點,為世界多數民法學家所承認。但是這種學說並沒有從本質上說明什麼樣的社會組織才能成為法律所承認的權利主體,而且又認為自然人是具體的實在,而法人是抽象的實在,這樣不免又滑到了法人擬制說的路子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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