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責任能力

民事責任能力:指民事主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即民事主體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後果的能力,所以,民事責任能力又稱侵權責任能力。一般認為,民事責任能力應當包括於民事行為能力之中。

1.概念

法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其表現為: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時,其行為即為法人自身的侵權行為,對此,法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此外,法人的工作人員經法人授權而進行的經營活動,如造成他人的損害,法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於它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這裡的經營活動,當然包括經營活動中實施的侵權行為。
《民法學》講到,只有以法人名義實施的執行職務或授權的行為,才為法人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否為經營活動,也不論該行為是否合法,均應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承擔民事責任具備的條件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須具備三個條件:
1.須有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加害於他人的侵權行為且造成損害結果,並且,不存在民法所規定的免責條件。
對於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條件,民法有嚴格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必須具有過錯。因此,法人是否應對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應以該種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條件為準予以確定。因此,判定法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應當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的具體情況為依據。
2.該損害結果須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的行為而發生。
在法律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被視為法人自身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其代表許可權範圍內的侵權行為,就是法人自身的侵權行為,其後果當然應由法人承擔。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外,法人的經營活動還需要由其工作人員進行,即授權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業務活動。雖然法人的工作人員的地位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同,其行為不能視為法人自身的行為,而只能視為法人的代理人的行為。但法人的工作人員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執行法人的意志,為法人謀利益,因此,對於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法人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該損害結果須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在經營活動中執行職務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而引起。
只有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法人有關業務活動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其責任才能由法人承擔。所謂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職務活動本身要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實施的行為(例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執行法人的決定,非法泄露他人的商業秘密),也包括其不正當執行職務活動的行為(例如,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進行行政管理活動時,錯誤地對有關當事人施以行政處罰,造成他人財產損害)。但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因實施與其業務活動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或者純粹以個人名義實施的侵權行為,則法人對之不承擔民事責任,其責任應由實施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承擔。例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班後開車回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又如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擅自外出,參與鬥毆,致他人以傷害等。
法人就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以後,根據法律的規定,有權追究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的個人責任。
至於法人成員中不具有代表權和代理權的普通職員和雇員,因執行職務損害他人,應依照民法有關雇用人責任的規定,由法人作為雇用人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建築公司的工人在修建房屋時不慎將磚頭碰落在地,砸傷行人。此種情形,該建築公司應依法首先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可以追究有過錯的行為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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