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為貫徹商務部等14個部門《關於保護和促進老字號的若干意見》以及市政府李建國市長等有關領導的批示精神,市貿發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於今年2月份召開部分老字號企業座談會,與會老字號企業代表一致建議成立泉州市老字號企業協會。經籌備,目前已經市民政局批准,擬定於8月份召開協會成立大會。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研究探索進一步弘揚泉州老字號品牌文化,不斷創新,加強傳播,提升老字號品牌價值,促進老字號振興發展。為滿足泉州消費需求,豐富人們生活,傳承和發展泉州悠久歷史文化等發揮重要作用,使老字號品牌文化成為泉州經濟領域的瑰寶。
入會條件
1.擁有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已受理該單位提出的與申報字號一致的商標註冊申請;
2.理事以上會員單位字號創立須滿30年,一般會員不限;
3.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4.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5.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徵,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6.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7.內地資本及港澳台地區資本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
中文名稱:泉州市老字號企業協會
英文名稱:Quanzhou Time-honored Compan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QTCA
第二條 協會性質
泉州市老字號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泉州工商貿老字號的企業及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全市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經濟聯合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協會宗旨
本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旨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研究探索進一步弘揚泉州老字號品牌文化,不斷創新,加強傳播,提升老字號品牌價值,促進老字號振興發展。為滿足泉州消費需求,豐富人們生活,傳承和發展泉州悠久歷史文化等發揮重要作用,使老字號品牌文化成為泉州經濟領域的瑰寶。
第四條 業務管理和監督指導
本協會接受泉州市社團管理機關泉州市民政局的管理監督,在主管部門泉州市貿易發展局指導下工作。
第五條 協會住所
地址:泉州市區城基路四號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本協會遵守國家法規,遵循泉州地區工商貿市場運作規律。
(二) 努力協助市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為老字號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 吸收工商貿業者的智慧與經驗,在政府、老字號工商貿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四)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工商貿信息交流、業務交流等活動,組建信息交流服務平台,建立保護和促進泉州市老字號發展的支持體系,增強老字號企業自主創新和市場競爭能力;
(五) 加強會員職業道德教育,加強行業道德約束,支持和保護老字號企業傳承和弘揚優秀文化;
(六) 加強與國內外同行及相關社團的聯繫和交流,接受國內外社團和相關企業的邀請,選派會員企業外出進行信息交流、業務考察、商貿洽談等經濟技術交流活動,鼓勵和促進老字號企業自主創新;
(七) 外聘著名經管人士、專家顧問開辦協會講座、培訓,組織行業優秀代表開展講座、培訓和交流等活動,挖掘整理傳統產品和技藝,支持有條件的老字號做精做強,壯大泉州市老字號隊伍;
(八) 扶持、宣傳、培育一批在國內外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泉州老字號品牌。辦好信息刊物,蒐集、整理我國老字號的經營管理、創新等方面的新動態、新技術、新經驗,為老字號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和其他相關服務。
(九) 聘請法律顧問維護會員及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被認定的“中華老字號”、“福建老字號”、“泉州老字號”的企業與產品要加強保護、引導和扶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選擇權、被選擇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又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享受提供的服務;
(四)優先享受政府規定的扶持政策;
(五)有要求協會幫助企業排憂解難,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為協會撰寫、推薦有關學術論文,提供創新成果和先進經驗;
(二)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工作、活動,努力完成協會委託或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每年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五)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協會下屬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名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具備良好的行業影響力和社會口碑,熱愛協會工作,有無私奉獻精神;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 從本協會的發展戰略考慮,會長必須是商貿界實力人物,具有一定實力和較強的影響力,其所創辦的實業註冊資金須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有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指導秘書處召集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直接接受會長領導,主持並領導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 負責督促秘書處各部門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組織總結年度工作;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由會長任命生效;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進行開創性、建設性項目,爭取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業務範圍內的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版慶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政部分《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