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一、為鼓勵發明創造,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市場前景的技術,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和產業化,推動我市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特設立泉州市專利發展資金,並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泉州市專利發展資金由市財政經費支出,由泉州市知識產權局統一管理。
三、按照無償資助、擇優支持的原則,泉州市專利發展資金主要用於資助向國內外(包括港澳台)申請專利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獎勵獲得泉州市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獎勵專利工作成效突出的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扶持具有較強技術創新能力的企事業單位開發專利技術、產品,以及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與產業化等。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
四、申請資助的條件
(一)專利第一申請人為本市的單位或個人,或者在本市轄區內有經常居所、經常營業所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的專利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資助。
(二)應當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且具有市場套用前景,符合本市的產業發展方向。
(三)申請資助及獎勵的專利應不存在權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糾紛、侵權糾紛等。
五、申請資助的範圍及額度
(一)向國內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費用,包括申請費、優先權費、登記費、印刷費、印花稅、授權當年年費,及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審查費,以上費用按申請人實際繳納的金額資助。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一次性申報資助。對外觀設計專利,每個單位或個人每季資助最高額度3000元。
(二)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採取授權後一次性資助的方式:發明專利每件資助人民幣8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人民幣6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人民幣5000元;國際申請(PCT)每件資助人民幣5000元。對向兩個人以上(含兩個)國家申請同一件專利的,資助最多不超過兩次。
(三)向香港、澳門、台灣申請專利的,採取授權後資助,具體資助額度參照上述第(一)、(二)款執行。
六、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交的材料
(一)泉州市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申請表;
(二)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三)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申請資助的,或屬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資助範圍的,須提交專利授權通知書和專利證書複印件;
(四)申請國際申請(PCT)資助的,須提交受理國或地區(組織)專利局發出的專利國際申請通知書、國際申請號和國際申請日通知書、檢索本通知書、繳納規定費用的通知書複印件;
(五)申請國外專利的,須提交受理國或地區(組織)專利局發出的專利申請受理檔案、專利公開文本扉頁複印件,獲得授權的還須提供專利證書複印件;
(六)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費用憑證的複印件;
(七)申請人為單位的,提供單位證明(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等)複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或在所在地的居住證明。委託代辦的,還需出具代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以上申請材料各提供一份,應按順序裝訂,紙張為A4紙。提供材料為複印件的,還需出示相應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對。
七、申請資助的受理與審批
專利資助資金申請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審核批准一次。泉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並審核申請材料,依照本辦法進行審批。
八、資助資金的支付方式
(一)申請人為單位的,以轉帳支票形式支付;
(二)申請人為個人的,以現金或者現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三)審批結果於申請受理後下一個季度的第一個月在泉州市智慧財產權信息網站上公告通知,申請人自行上網查詢和通過電話查詢後,憑身份證明材料(或單位介紹信、個人授權委託書)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費用憑證來辦理領款手續。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開具的合法收據(註明開戶行、賬號)和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出示原件);申請人為個人的,需在付款憑單上籤字確認;對於共同申請的專利,領款人需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請人簽字的委託書方可領款。
(四)申請人應在審批後六個月內辦理領款手續,逾期視為放棄。
九、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資金全數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泉州市專利獎獎勵資金
十、根據《泉州市科學技術獎勵暫行規定(修訂稿)》及《泉州市專利獎評獎辦法》,泉州市專利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數不超過18個。專利獎分別為金獎、銀獎和優秀獎3個等級。
十一、泉州市專利獎的獎金數額為:金獎3萬元,銀獎2萬元,優秀獎1萬元。
十二、泉州市專利獎獎勵獎金管理辦法按照《泉州市科學技術獎勵暫行規定(修訂稿)》及《泉州市專利獎評獎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專利工作試點單位獎勵及專利技術產業化
十三、對列入國家、省、市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的,經考核,專利試點(示範)工作成效顯著的,分別給予國家工作試點(示範)單位3萬元、省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2萬元、泉州市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1萬元家額度的專利工作經費,該經費主要用於專利知識宣傳與培訓、企業專利資料庫建設、專利年費繳納、專利技術和和產品開發、專利技術實施及對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等有關專利工作範圍。
十四、對獲得國家、省、市科技獎、專利獎的優秀專利項目,以及國家、省、市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申報的項目,其技術和產品市場前景好、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且經濟效益顯著的,在安排市級科技計畫項目時予以優先研究立項。
附 則
十五、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5日發布的《泉州市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