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

(1)市、縣“校舍安全工程辦”要切實加強校舍安全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開展工程實施情況督查評估。 (五)7月25日前,縣(市、區)政府相應成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報省“校舍安全工程辦”備案。 (六)8月20日前,縣(市、區)政府完成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並上報省、市“校舍安全工程辦”。

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泉州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辦〔2009〕17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泉州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校舍安全直接關係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關係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的重大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投入力度,將校舍安全工程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完善工作機制,紮實推進工程實施,真正把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陽光工程”、“放心工程”,將學校建成最安全、家長最放心的地方。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泉州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

根據《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福建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抗震減災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和任務

(一)工程目標
在全市中國小校開展抗震加固和提高綜合防災能力建設,使學校校舍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符合對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洪水、颱風、火災、雷電等災害的防災避險安全要求。
(二)工程任務
從2009年開始,用三年時間,對全市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7度及以上地震烈度區(即除永春、德化外的9個縣(市、區)及泉州開發區,以下簡稱“地震重點區域”)抗震設防不達標校舍進行抗震加固;對洪澇災害易發地區、山體滑坡、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易發地區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進行遷移避險,提高校舍綜合防災能力。其餘地區學校,按照抗震加固和綜合防災要求,確保及時拆除整體出現險情的D級校舍,對符合布局調整需要的D級校舍進行集中重建;對局部出現險情的C級校舍進行加固或重建,消除校舍安全隱患。
——及時拆除經鑑定確認的D級校舍;對2008年市政府組織專家組複查時提出的“立即拆除和停用的學校建築物”,應及時封閉、拆除,疏散、分流學生;對符合布局調整需要的進行集中重建,及時處置中國小布局調整規劃確定廢棄的危險校舍,消除校舍質量安全隱患。
——重點消除地震重點區域校舍抗震安全隱患,通過實施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工程,使校舍達到重點設防類建築抗震設防標準。
——重點加固改造或重建非地震重點區域中國小校C級校舍,C級校舍加固或重建達到重點設防類建築抗震設防標準。
——跟蹤防治國土資源部門確定的年度中國小校地質災害危險點,對經評估確認存在嚴重地質災害隱患的校舍進行避險遷移,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設施建設,提高校舍綜合防災能力。
——2009年底前完成三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三年工作量的60%,2011年完成三年工作量的10%。2011年檢查驗收面達到100%。

二、實施範圍及具體措施

(一)實施範圍
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覆蓋全市城市和農村、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國小、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中學、特教學校和中職學校。
(二)具體措施
1、排查鑑定
(1)排查範圍及要求:各縣(市、區)要在2008年全市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和市政府組織專家組複查的基礎上,按照新一輪中國小布局調整規劃要求,對本轄區內所有永久保留繼續使用的中國小校舍(不包括無在校學生的空殼學校閒置校舍和在建工程)進行逐校逐棟排查,按照抗震設防和綜合防災要求,形成對每一棟建築的鑑定報告,建立校舍安全管理檔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統。
(2)排查內容:包括校舍選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築安全排查。校舍選址安全排查:通過查閱資料和實地踏勘,必要時通過開展專項評估,對校舍選址遭受洪澇災害、地質災害和颱風、火災、雷電災害進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遷移避險處置意見。校舍建築安全排查:要在校舍選址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查閱檔案和實地踏勘,對校舍基本情況和建築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築是否需要委託鑑定並處置的意見。
(3)安全鑑定內容:包括房屋安全鑑定和抗震安全鑑定。對校舍安全排查確定需要委託鑑定的,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鑑定機構或設計單位進行鑑定或評估;通過鑑定或評估提出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對校舍鑑定或評估工作要求進行檢測的,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工作內容和深度必須滿足鑑定或評估工作要求。
(4)排查鑑定時間要求:各縣(市、區)必須在2009年9月15日前,完成本轄區內所有中國小校每一棟校舍的排查,完成部分校舍鑑定和圖紙設計;2009年12月5日前,完成所有鑑定和加固設計,並向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校舍安全工程辦”)上報排查、鑑定結果。
市教育局負責按照上述要求對市直中國小校舍進行排查、鑑定。
2、制定規劃
各縣(市、區)要依據新一輪義務教育布局調整規劃和學校建設規劃,整合與校舍安全工程各項相關工程,科學制定校舍安全工程的三年總體規劃、分年度實施計畫和每一棟校舍加固改造方案。
(1)編制三年總體規劃:各縣(市、區)要以消除轄區內中國小校舍安全隱患為目的,結合遠期的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學校布局調整規劃目標,按照校舍加固改造和重建總體任務要求,認真制定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三年總體規劃,做到遠近結合、重點突出、分步實施;要區別不同情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解決地震重點區域中國小校舍加固改造問題,重點考慮人口稠密、辦學條件差的地區和學校。
(2)制定年度實施計畫:各縣(市、區)要認真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年度實施計畫,把工程任務細化到每所學校、每個項目,做到改造加固或拆除重建工程推進時序明確、工程資金落實、管理責任到人。
(3)確定加固改造方案:各縣(市、區)要保證同時滿足重點設防類建築抗震設防要求和洪澇、地質、颱風、火災、雷電等災害的防災避險要求,本著能加固儘量加固的原則,堅持加固改造與拆除重建相結合,制定校舍加固改造方案,做到因地因校制宜,控制建設標準,節約工程投資。
(4)有關時間要求:各縣(市、區)要在2009年8月15日前,完成制定2009年度加固、改造計畫並報送市“校舍安全工程辦”;2009年12月5日前,完成制定三年加固、改造總體規劃和2010、2011年度加固、改造計畫並報市“校舍安全工程辦”。2009年11月5日前,建立本轄區內中國小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統,完成信息數據錄入並報市“校舍安全工程辦”。
3、明確責任
校舍安全工程實行國務院領導、省政府統一組織、市政府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縣(市、區)政府全面實施和管理,充分發揮專業部門作用的領導和管理體制。
(1)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實施。
市“校舍安全工程辦”負責協調市、縣兩級勘察、設計、鑑定、施工和監理等力量,加強組織調度,規範工程實施;督促各縣(市、區)落實對校舍改造建設收費有關減免政策;指導、審核、匯總各縣(市、區)工程建設規劃和計畫;監督工程專項資金撥付;檢查、監督校舍安全工程質量和進度,定期向上級報告工程實施情況;負責協調、組織市直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的鑑定、加固和改造、資金籌措等工作。
(2)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轄區內校舍安全工程的具體實施,對校舍安全負總責,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各縣(市、區)要在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校舍逐棟排查和鑑定評估;制定工程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和每一棟校舍加固改造、避險遷移、綜合防災方案;具體組織工程實施,落實施工管理和監管責任;及時足額下達工程投資計畫和工程資金;按建設標準要求組織工程驗收;建立逐棟校舍安全管理檔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統;制定工程建設減免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優惠政策。
4、資金籌措
(1)資金籌集渠道。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資金實行省級統籌、縣(市、區)負責、多渠道籌措。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09〕109號)精神,省政府每年新增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地震重點區域抗震安全隱患校舍加固改建;2009至2011年,每年安排省級及以上中國小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補助資金,用於中國小C、D級校舍維修、加固和改造投入。
(2)縣級政府負責籌措轄區內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資金。各縣(市、區)要切實加大對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建設的投入力度,工程資金要列入財政預算,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防止學校出現新的債務。要按照閩委辦〔2003〕70號通知精神,省下達的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用於農村義務教育專項補助資金,除按定額安排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和民辦教師退養補助外,其餘資金套用於中國小校舍安全建設投入。市政府將根據各縣(市、區)抗震安全隱患校舍改造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對市直學校和經濟欠發達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同時,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積極爭取中央補助。
(3)資金管理。市、縣“校舍安全工程辦”設立資金專戶,對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集中支付、封閉運行。堅決杜絕擠占、挪用、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款的行為。省級整合和新增安排的專項資金,以及市、縣安排的專項資金,全部納入資金專戶管理,要保證按照工程進度撥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不能頂替原有建設項目投入。
(4)民辦、外資、企(事)業辦中國小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資方和本單位負責實施,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政府給予指導、支持並實施監管。
5、減免稅費
(1)各縣(市、區)要把降低建設成本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實,出台優惠政策,儘量減免各項建設收費,確保專項資金真正用在學校建設上。學校建設應儘量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確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新建、改擴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2)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均應予以免收;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提倡各有關單位從支持中國小校舍安全的角度適當予以減收或免收;鼓勵企業以提供免費服務的形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進行捐贈,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對表現優秀的企業和個人,可給予適當獎勵和表彰。
6、建設管理
(1)對中國小校D級校舍和學校布局調整規劃確應廢棄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應立即停止使用並確保拆除;對通過加固可以達到抗震設防標準的校舍,按照重點設防類標準要求進行加固改造;對經鑑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備加固改造條件的校舍予以拆除;對建築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80%以上,或結構加固費用占新建同類工程費用的70%以上的校舍,宜予拆除重建;對地處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校舍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經評估確認存在嚴重地質災害隱患的校舍實行避險遷移。
拆除重建和新建校舍須按照重點設防類建築抗震設防標準和工程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建設用地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校址選擇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汶川地震災後重建學校規劃建築設計導則》規定,應避開具有隱患的淤地壩、蓄水池、尾礦庫、儲灰庫等下游易致災區;避開地震斷裂帶、山脈及丘陵的陰坡面、懸崖邊及崖底、低洼地、滑坡地、土石流、洪水溝口等自然災害易發地段。
(2)校舍安全工程組織實施要按照新一輪義務教育布局規劃和學校建設規劃要求,進行科學決策,科學選址。遵循基本建設程式,組織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論證,履行建設立項、建設審批、工程招標、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和基建財務決算制度。
切實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招標制、工程監理制和質量終身制,嚴格工程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和契約管理,保證校舍安全工程順利實施,確保校舍安全工程質量。
所有校舍安全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須依法依規招標確定。有條件的地方,由縣(市、區)教育局統一招標選擇代建單位,代建單位負責本縣(市、區)校舍安全工程項目代建工作。各地要抓緊做好加固改造項目和拆除重建項目的建設選址、規劃及用地審批、項目可研、建設立項、工程招標等建設前期工作,為全面實施校舍安全工程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7、監督檢查
(1)市、縣“校舍安全工程辦”要切實加強校舍安全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開展工程實施情況督查評估。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實施方案、工程進度和實施結果等須向社會公布。
(2)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大對校舍安全工程收費的監督檢查力度,嚴禁收取國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自立項目、超標準收費等亂收費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3)對因學校危房倒塌和防範不力發生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改造加固後的校舍如因選址不當或施工質量問題遇災垮塌導致人員傷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間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擠占、挪用、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或減少政府資金投入,以及疏於管理影響工程建設目標實施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建設、鑑定評估、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對工程項目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8、信息報告
各縣(市、區)“校舍安全工程辦”要通過各種形式,定期逐級報告本轄區校舍安全工程進展情況、實施情況和督查情況。
(1)工作簡報。各縣(市、區)每月至少編髮一期“校舍安全工程”簡報,重點反映工作進度、工作經驗、存在問題和有關建議等。
(2)工程進展情況報告。每月5日前,各縣(市、區)向市“校舍安全工程辦”報告工程進展情況;每月8日前,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辦”報告工程進展情況。
(3)工程實施情況報告。每季度末15日前,縣(市、區)向市“校舍安全工程辦”報告工程實施情況;每季度末25日前,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辦”報告轄區內各縣(市、區)工程實施情況。每半年,縣(市、區)“校舍安全工程辦”向市“校舍安全工程辦”報告本縣(市、區)工程實施情況總結;年終報送本縣(市、區)年度工程實施情況總結。
(4)工程督查情況報告。每月5日前,各縣(市、區)向市“校舍安全工程辦”報告工程監督檢查情況;每季度末25日前,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辦”報告轄區內各縣(市、區)工程監督檢查情況。

三、2009年度工作進度

(一)5月8日,結合貫徹落實全國、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召開全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部署會議。
(二)5月19日,落實全國、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細化全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工作安排。
(三)6月20日前,成立全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並報省“校舍安全工程辦”備案。
(四)6月30日前,組織各縣(市、區)參加全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第一輪培訓;深入開展校舍安全排查與鑑定工作,按照全國、全省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要求,市級進一步提出校舍排查與鑑定的指導意見。
(五)7月25日前,縣(市、區)政府相應成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報省“校舍安全工程辦”備案。
(六)8月20日前,縣(市、區)政府完成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並上報省、市“校舍安全工程辦”。 “市校舍安全工程辦”向省“校舍安全工程辦”報送所轄縣(市、區)政府制訂的2009年度加固、改造計畫。
(七)11月10日前,“市校舍安全工程辦”向省“校舍安全工程辦”報送所轄縣(區、市)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統數據;11月1日至20日,迎接省政府開展全省校舍安全工程實施進度和完成情況督查。
(八)12月10日前,“市校舍安全工程辦”向省“校舍安全工程辦”報送所轄縣(市、區)中國小校舍逐校逐棟排查、鑑定結果。
(九)12月10日前,“市校舍安全工程辦”向省“校舍安全工程辦”報送所轄縣(市、區)政府制訂的三年規劃和2010、2011年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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