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內幕信息罪

泄露內幕信息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根源

建立一個公平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是企業籌集、利用社會資金或者進行套期保值,避免因市場價格波動而造成損失的風險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公民、法人的重要投資渠道。為了保證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功能,保障每一個投資者都能夠在一個公平的條件下參與證券、期貨投資活動,證券、期貨市場就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違背這一原則的行為,都會對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造成損害,都必須予以制止,對其中情節嚴重的行為,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任何人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期貨交易過程中從事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都是嚴重違反“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都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極為不利。

構成要件

刑法將情節嚴重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規定為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有如下構成條件:

1.構成犯罪的主體是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由於證券和期貨交易存在一定差異,因此兩罪中的知情人員的範圍也有所不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主要包括: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根據期貨交易暫行條例的規定,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是指由於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具體包括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由於任職可獲取內幕信息的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2.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有讓自己或者他人從中牟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內幕交易或者泄漏內幕信息的行為。內幕交易是指利用掌握內幕信息的便利條件,買入或者賣出有關證券或者期貨,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內幕信息是指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的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由於證券交易和期貨交易不同,因此其內幕信息的範圍也有所不同。證券交易內幕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公司資產、債務方面的重大變動;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等。期貨交易內幕信息主要包括證監會等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期貨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決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等。泄露是指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將內幕信息透露、提供給不應知道該信息的人,讓他人利用該信息買入或者賣出股票、或者進行期貨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

4.行為人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何認定行為的情節是否嚴重,需要司法機關根據司法實踐及證券、期貨交易的實際情況作出司法解釋予以解決。在一般情況下,“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非法獲利數額巨大;對證券、期貨交易秩序的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危害等情形。

內幕信息要素

泄露內幕信息罪中國內幕交易第一案主角:董正青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契約,該契約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責、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髮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畫;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5、證券發行人章程、註冊資本和註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併;

25、證券發行人的合併或者分立先等。

知情人是指:涉及上述十個內幕信息之一的人員。

犯罪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泄露內幕信息;
2、行為人利用所掌握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
3、行為人因此而獲得經濟利益,情節達到嚴重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內幕人員以及通過內幕人員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的情況下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產生。

犯罪量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於單位犯本罪的,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對於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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