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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乒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氣企業增值稅政策和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作了修改和完善。現將修訂後的《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氣企業增值稅政策,為加強石油天然氣企業的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企業。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集團)重組改制後設立的油氣田分(子)公司、存續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油氣田企業),不包括經國務院批准適用5%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油氣田企業。
存續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團和中石化集團重組改制後留存的企業。
其他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是指中石油集團和中石化集團以外的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
油氣田企業持續重組改制繼續提供生產性勞務的企業,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後新成立的油氣田企業參股、控股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
生產性勞務是指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從地質普查、勘探開發到原油天然氣銷售的一系列生產過程所發生的勞務(具體見本辦法所附的《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徵稅範圍注釋》)。
繳納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僅限於油氣田企業間相互提供屬於《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徵稅範圍注釋》內的勞務。油氣田企業與非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的生產性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 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生產性勞務分包給其他油氣田企業或非油氣田企業,應當就其總承包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生產性勞務分包給油氣田企業或其他非油氣田企業,其提供的生產性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油氣田企業分包非油氣田企業的生產性勞務,也不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 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增值稅稅率為17%。
第六條 油氣田企業與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以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移送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辦法規定的應稅勞務,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生產性勞務(下同)。
第七條 油氣田企業提供的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第八條 油氣田企業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本辦法規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建造非生產性建築物及構築物。
本辦法規定的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但不包括本辦法規定的生產性勞務。
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包括所屬的學校、醫院、賓館、飯店、招待所、託兒所(幼稚園)、療養院、文化娛樂單位等部門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第九條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接受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可憑勞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額予以抵扣。
第十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採石油、天然氣的油氣田企業,由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並按照各油氣田(井口)石油、天然氣產量比例進行分配,各油氣田按所分配的應納增值稅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石油、天然氣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辦法由總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部門商各油氣田所在地同級稅務部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油氣田企業,其增值稅的計算繳納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和稅務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油氣田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生產性勞務,應當在勞務發生地按3%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在勞務發生地預繳的稅款可從其應納增值稅中抵減。
第十二條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油氣田企業收訖勞務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勞務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勞務收入款的當天,是指油氣田企業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款項的當天;採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取得索取勞務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契約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契約或者書面契約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十三條 油氣田企業所需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以採取納稅人統一集中領購、發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機構內部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分別領購。
第十四條 油氣田企業應統一申報貨物及應稅勞務應繳納的增值稅。
第十五條 現行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計算繳納方法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7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2000]3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