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是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的簡稱。
河北省有如下規定: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標準確定如下:
(一)生產、經營性企事業單位按當年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1.0‰計征,其中保險企業按保險費收人的1‰,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按營業收人的1‰計征;虧損生產企業和商業零售企業按當年銷售收人或營業收人的0.5‰計征;商品、物資批發企事業單位按當年銷售收人或營業收人的0.25‰計征;
(二)個體工商戶每年每戶按20元一100元計征;
(三)工資收人高於本省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城鎮職工按每人每年10元計征,工資收人低於規定標準的城鎮職工免徵;
(四)從事種植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按年度每畝徵收1-3元;從事規模養殖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按年銷售收入的1‰計征。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的維護管理,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體系受益保護範圍內的所有工商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他農戶,均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以下簡稱維護管理費)。
前款所稱工商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一切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含鄉鎮、村辦企業)、股份制企業、聯合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金融、保險部門和各類投資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河道,包括大沽河、濰河、小清河、徒駭河、德惠新河、馬頰河、漳衛(新)河、大汶河、泗河、梁濟運河、洙趙新河、東魚河、韓莊運河、沂河和沐河。
本辦法所稱河道防洪工程體系,包括提防、護岸、水閘、圩垸、海塘及其他分洪、滯洪、調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設施。
第四條 河道防洪工程體系的受益保護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根據河道防洪、排水現狀或設計標準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維護管理費徵收標準:
(一)農戶按耕種或經營面積,以小麥折款(小麥的折款數額按當地當年市場價格確定)計收:
1.糧食作物每年每畝收小麥1公斤;
2.經濟作物、果園、葦田每年每畝收小麥1.5公斤。
(二)工商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按上年產值或者上年經營業務收入的2‰至2.7‰徵收。
對工商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具體徵收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在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六條 工商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交納的維護管理費,可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七條 維護管理費必須按交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交納。逾期未交的,按日加收滯納金額的2‰的滯納金。
第八條 應當交納維護管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確實無力交納的,經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批准,可給予減免照顧。
第九條 維護管理費由市(地)或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徵收,也可委託其他有關部門代收。
維護管理費委託其他有關部門代收的,代收部門可按收費總額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提取的比例由委託機關與代收部門商定。
第十條 徵收維護管理費的河道主管機關必須到同級物價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持證收費;徵收維護管理費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票據。
第十一條 市(地)和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徵收的維護管理費用,總額的20%上交省河道主管機關,市(地)和縣(市、區)所留部分的分配比例,由市(地)河道主管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河道主管機關徵收的維護管理費,視為預算收入,抵頂預算支出,主要用於河道工程的運行管理、維修等項費用支出,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三條 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所轄河道(包括中、小型河道)的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河道主管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但維護管理費對農戶收取的部分,按國家有關規定暫緩執行。
上海市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徵收
企業在“管理費用”科目下增設“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項目,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增設“應交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明細科目,企業根據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0.25%計算出應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時,借記“管理費用——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科目(金融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貸記“其他應付款——應交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科目);實際上繳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應交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科目(金融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借記“其他應付款——應交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