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1.將制訂技術出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的職責劃給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2.將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職責劃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將參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跨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性項目、引進項目的論證職責逐步交給相關社會組織。
4.將專利契約備案與認定登記、專利統計的事務性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5.將有關智慧財產權宣傳、教育、培訓以及涉及專利案件的諮詢、技術判定、鑑定意見的具體實施工作逐步交給相關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三)增加的職責。
1.增加牽頭組織實施產學研結合工作的職責。
2.增加統籌、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以及推進智慧財產權高層次戰略合作的職責。
3.增加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制度的職責。
4.增加組織建立智慧財產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及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統計和考核制度的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組織實施全市科技重大專項,推進全市創新體系建設的職責。
2.加強組織協調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的職責。
3.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及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科學技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有關地方性科技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市科技發展重大布局、優先領域政策性建議,編制和實施全市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全市重點基礎研究、套用研究、開發研究等科技規劃,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共性技術攻關。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大專項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提出意見。
(四)承擔推進全市創新體系建設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創新體系建設規劃,擬訂促進全市知識創新、技術創新的工作計畫,制定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和提出相關政策,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實驗室體系和重點科研基地、產業創新平台、重大創新基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擬訂科技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激勵措施,負責創新型企業和自主創新產品的申報工作,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五)指導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申報工作,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類科技示範推廣基地的建設。
(六)組織實施深化產學研合作行動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成果推廣規定,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
(七)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農村信息直通車工程和專業鎮科技創新示範試點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體制改革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培育發展民辦科研機構,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九)擬訂科技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措施,負責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負責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推進民營科技工作,負責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核工作,負責河源國防科技裝備動員相關工作。
(十)負責管理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專項資金,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投入及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
(十一)負責科學技術獎推薦和評審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十二)擬訂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政府間及有關國際組織間的科技合作項目,承辦涉港澳台地區的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
(十三)指導、協調市直各部門和縣區的科技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和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法規和政策;擬定地方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推動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牽頭擬定並協調實施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智慧財產權高層次戰略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制度,組織建立智慧財產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統計、考核制度。
(十五)組織開展全市專利行政執法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負責全市專利工作,貫徹落實專利優惠、獎勵政策和措施,指導、協調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負責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的初審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信息化建設工作,牽頭協調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的規範與管理。
(十六)貫徹落實國家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擬定有關地方性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對在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審核,組織開展震情跟蹤、異常核查及群測群防工作;管理本地區地震烈度區劃和震害預測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參與災區重建規劃編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單位編制地震應急預案,負責對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避難場所的設定管理、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等工作的監督檢查,承擔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負責震情速報和地震災情速報工作,管理地震災害損失評估;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工作,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推進地震科技現代化,組織管理地震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管理地方地震台站,指導下一級地震工作機構的工作,協助轄區內專業地震台站的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科學技術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歐陽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