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修訂)

1982年6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1號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河工程的管理,提高抗洪能力,發揮工程綜合效益,保障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包括沁河,下同)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工程的管理和保護。

本條例所稱黃河工程,是指黃河的大堤(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貫孟堤、溫孟灘移民安置防護堤、舊堤、舊壩等)、險工、涵閘、分洪、滯洪、河道控導、護灘等工程,以及各種工程標誌標牌,交通、電力、通信、管護、觀測、防護林等設施。

第三條 黃河工程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精簡高效的原則,實行建管並重、管養分離、合理開發、有償使用。

第四條 黃河沿岸依法劃定的護堤地、護壩地、護閘地、淤臨區、淤背區和舊堤、舊壩等,均歸國家所有,由黃河河務部門統一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

第五條 沿黃河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工程建設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當地民眾支持黃河工程建設,協調做好工程建設用地、安置補償等工作,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第六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黃河河務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黃河工程的主管機構,行使黃河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依法統一管理黃河河道和黃河工程。

黃河工程治安保衛工作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

第七條 各級黃河河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逐步建立市場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的黃河工程維修養護體系。

維修養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完成維修養護作業。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黃河工程設施的義務,對破壞黃河工程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九條 黃河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包括:堤(壩)身、護堤地和堤防工程安全保護區。

護堤地範圍的劃定標準:

(一)黃河堤,蘭考縣東壩頭以上,左右岸臨、背河堤腳外各不少於三十米;東壩頭以下和貫孟堤、太行堤、北金堤以及孟津縣、孟州市、溫縣的黃河堤腳外臨河不少於三十米,背河不少於十米;

(二)沁河堤,堤腳外臨河不少於十米,背河不少於五米。

原護堤地達不到以上規定的,由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標準劃出,黃河河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黃河堤防工程安全保護區的範圍:

(一)黃河堤腳外臨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

(二)沁河堤腳外臨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

第十條 禁止在堤(壩)身、護堤地內取土、打井、爆破、開渠、挖窖、挖漁塘、建窯、葬墳、建房、排放廢物、廢渣、放牧、鏟草皮、違章墾植、打場、曬糧、堆放料物、進行集市貿易以及其他有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動。

禁止在堤防工程安全保護區內取土、打井、挖窖、建窯、開溝、爆破、葬墳、排放廢物(渣)等活動。

第十一條 在黃河堤防工程安全保護區外二百米範圍內,禁止擅自進行爆破作業;確需進行爆破作業或者在二百米範圍外進行大藥量爆破危及堤防工程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當地黃河河務部門申請,由黃河河務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在黃河大堤上修建工程,確需修建的,應當事先徵得當地黃河河務部門的意見,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編制設計檔案,逐級上報,經省黃河河務部門或黃河水利委員會批准後方能施工。

禁止擅自破堤(壩)引水、排水、埋設管道或修建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在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內進行非防洪工程建設活動,造成工程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原設計標準予以加固、修復、改建;建設單位不能或者不能按時加固、修復、改建的,由黃河河務部門組織加固、修復、改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非防洪工程設施的運行使用,增加堤防工程管理工作量及相關工程防護責任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在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內經批准修建的工程,必須符合防洪安全規定,黃河河務部門有權對施工進行監督、檢查。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黃河河務部門參加,簽字同意,方為有效。工程運用期間,應當接受黃河河務部門監督。

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內已建工程,凡不符合防洪安全規定的,管理使用單位必須進行加固、改建或拆除,費用由管理使用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黃河堤頂不作公路使用。確需使用時,應當按省有關規定向黃河河務部門交納使用堤段的養護補償費。

禁止履帶車輛在黃河堤上通行。堤頂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和緊急軍事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不準在堤上通行。

第十六條 黃河修堤築堤用土應當在堤防工程安全保護區以外取用。挖、壓、踏的土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進行補償、恢復土地的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設定障礙進行干預或額外索取賠償費用。

第三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十七條 河道控導、護灘工程劃定護壩地的範圍:臨河自丁壩壩頭聯線向外三十米,背河自聯壩坡腳向外五十米。

河道工程交通路兩側坡腳外各三米為護路地。

河道工程護壩地和護路地的用地,屬於集體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依法徵收後劃撥給黃河河務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在河道合法用地範圍內,因修建河道整治工程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國家所有,按國家和省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 禁止擅自在黃河河道內修建阻水、挑水工程。確需修建的,應當在不影響河道行洪和上下游、左右岸堤防安全及不引起河勢變化的前提下,事先向當地黃河河務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方能施工。

禁止在黃河灘區興建生產堤。

第十九條 禁止向河道內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已傾倒的,限期由傾倒單位清除。

黃河河務部門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污水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有害有毒的超標準污水排入河道。

第四章 涵閘管理

第二十條 黃河大、中型涵閘由省、省轄市黃河河務部門管理,小型涵閘縣(市、區)黃河河務部門管理。地方建設的沿河提灌站、涵閘和工礦企業的取水工程由興辦單位管理,黃河河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黃河涵閘、虹吸、提灌站工程的管理範圍:從工程上游防沖槽起至下游防沖槽以下一百米(包括渠堤外側各二十五米)。

第二十二條 黃河涵閘、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管理規範、操作規程和控制運用辦法等制度,嚴格執行黃河河務部門下達的涵閘、虹吸、提灌控制命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黃河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工程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黃河涵閘、虹吸、提灌站工程,必須在確保工程和防洪安全的情況下進行運用。汛期閘前水位超過設計運用水位或不符合工程安全運用標準的,一律關閘停水,加強防守和維修,以保全全。

第二十四條 黃河幹流水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統一調度和管理。

各引黃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遵守經批准的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和下達的月、旬水量調度方案以及實時調度指令。

用水單位依照批准的用水計畫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辦理用水簽票手續,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按照用水簽票進行放水或停水。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繳納水費。

各級黃河河務部門應當做好供水協調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涵閘管理,做好供水服務。

第二十五條 不準在涵閘、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範圍內墾植、放牧。

嚴禁在涵閘、虹吸、提灌站工程周圍二百米範圍內進行爆破及其他有礙建築物安全的活動。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六條 黃河汛期的工程管理運用,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進行指揮。

第二十七條 有黃河防汛任務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汛需要,確定防汛區段,組織民眾性防汛隊伍,明確各自的任務和責任,做好防汛工作。

第二十八條 河道、堤防、涵閘工程管理人員和防汛隊伍在汛期必須堅守崗位,按時進行河勢、水情、工情觀測,密切注視汛情變化,加強巡堤查險工作。

第二十九條 黃河工程發生險情時,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人力、物力進行搶護,並按照報險辦法立即上報上級主管機關。

第三十條 管理人員應當通過黃河專用通信及電信通訊系統,及時準確傳報雨情、水情、險情及防汛指示、命令。必要時防汛指揮部可調動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黃河防汛通信暢通。

第六章 附屬工程及設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黃河河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植樹綠化等防護工程和生態建設,組織營造防護林,種植防護草。

第三十二條 黃河工程管理範圍內林木的修枝、間伐、更新由黃河河務部門統一安排,按計畫進行。

林木的年度更新採伐計畫,由省黃河河務部門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因防汛搶險和度汛工程建設需要採伐林木的,可以先行採伐,但應當依法補辦手續並組織補栽。

前兩款規定的林木採伐,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禁止亂砍濫伐黃河工程管理範圍內的樹木。

第三十三條 因修建黃河工程依法徵收的土地(水面)屬國家所有,由黃河河務部門負責管理。

對開發利用的土地、水面以及種植的林木、蘆葦、荊條、草等,由國家和黃河河務部門投資並經營管理的,其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管理使用;由國家和黃河河務部門投資,委託鄉鎮、村或他人經營管理的和合作投資經營的,其收益分配按協定執行,黃河河務部門的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四條 禁止破壞、損毀黃河工程的通訊線路、水文監測、測量等工程設施及黃河工程上的備防石和搶險料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縣級以上黃河河務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具體罰款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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