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河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2009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度、被相關公眾所知曉並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實行自願原則。
認定著名商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組織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商標所有人提高商標知名度,創立著名商標,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認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為註冊商標所有人,且其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二)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且無權屬爭議;(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同類商品中質量優良、長期保持穩定,並有良好的售後服務,且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譽;(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位居前列,且具有較廣泛的銷售區域;(五)申請人近3年未發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六)申請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措施。
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申請人應當將下列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一)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及其複印件;(三)商標註冊證以及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複印件;(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的書面材料;(五)使用該商標商品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在本省同行業中的排序情況或者能夠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七)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廣告宣傳材料。
第八條 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著名商標的條件進行初審,並簽署初審意見。對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聘請經濟、法律、科技或者相關行業的專家具體負責著名商標的評審工作。有關專家應當依據著名商標申請材料,對照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對申請人的註冊商標是否具備著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
出席評審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於9人,獲得2/3以上專家同意的,為通過評審。
第十條 評審通過的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發認定檔案,予以公告,並向申請人頒發《河南省著名商標證書》;未獲得評審通過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著名商標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著名商標所有人認為需要保持其著名商標資格的,可以按照申請認定程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申請延續。對符合著名商標條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準予延續並公告,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3年;對不符合著名商標條件的,不予延續,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期滿後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著名商標資格。
第十二條 審查和認定著名商標,不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第三章 著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擁有著名商標的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在科研項目安排、技術改造上予以重點支持。
第十四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在著名商標的有效期內,可以在其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標”字樣。未經依法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 著名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知名商品。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冠以“河南”字樣的企業名稱,也可以將著名商標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
第十七條 自著名商標認定之日起,著名商標所有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以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屬同行業的或者雖屬不同行業、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認、並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國家對企業名稱登記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遭受侵害,向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保證其生產、銷售的商品質量,不得粗製濫造、以次充好、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變更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著名商標的,受讓人受讓該商標後,該商標需要繼續作為著名商標使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著名商標資格,收回《河南省著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一)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著名商標認定的;(二)在著名商標的有效期內,該著名商標所指商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差,或者其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嚴重下降的;(三)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著名商標,未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認定的;(四)著名商標所有人超越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標”字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五)著名商標有效期滿,逾期未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後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四)項行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依法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擅自在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標”字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侵犯他人著名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著名商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法定程式組織評審、認定著名商標的;(二)未依法履行保護著名商標職責的;(三)違法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的;(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