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河南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除我委按有關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委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第五條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各處室局、委直屬及代管單位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各處室局、委直屬及代管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委保密委員會認定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七條行政服務大廳是我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指定視窗,具體負責諮詢、受理、初審、分辦等具體事宜。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我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子形式)。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的,應當在我委入口網站上填寫電子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我委的電子信箱;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息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九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描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
第十條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各具體承辦處室(單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我委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一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承辦處室(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二條承辦處室(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承辦處室(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在報委保密辦審核同意後,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條承辦處室(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答覆期限的,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答覆期限內。
第十四條我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五條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各處室(單位)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委行政服務大廳負責人審核報委辦公室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委行政服務大廳應當將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有關情況記錄存檔,做好年度依申請公開信息工作的總結工作。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承辦處室(單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委辦公室、委監察室舉報。
我委在行政服務大廳設立舉報點,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接收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舉報。辦公室、監察室收到舉報後予以調查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告知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監察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國務院、省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政府信息 工作制度 通知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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