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範的財務制度。 第四十二條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年審制度。

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加快我省縣域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引導民間資本規範運作,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促進“三農”、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推動我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續發展,維護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豫政辦〔2008〕100號)(以下簡稱《試點工作意見》)的精神,結合河南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可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經工商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金融聯絡辦公室會同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省工商局、人行鄭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銀監局建立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為召集人,負責審定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指導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協調處理試點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河南省中小企業服務局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明確的試點管理暫行辦法,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等事項進行核准,指導與督促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制定明確的金融風險防範措施,落實相應的處置責任,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動態監督系統,及時識別、預警、防範和處置風險等,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各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要會同財政、工商、人行、銀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積極引導小額貸款公司為“三農”、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提供信貸服務;財政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風險識別與預警工作;工商部門做好準入把關工作,加強監督管理,強化年度檢驗;人行分支機構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利率、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銀監部門協助主管部門積極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培訓工作,有針對性的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進行相關培訓。
第五條 各省轄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本地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宣傳和協調指導工作,統籌安排小額貸款公司的布局,審報縣(市、區)政府有關試點方案,監測分析防範本地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
第六條 試點縣(市、區)政府組織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審核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組織中小企業、財政、工商、人行、銀監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息貸款等金融違法活動。
第七條 各級房產、國土、車管等相關部門,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業務,要及時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第八條 在試點期間,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各省轄市政府要認真選擇試點對象,有條件、分步驟地推進試點工作,防止一哄而上、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各級政府和監管部門要建立分工明確、各負其責、多方聯動、協調一致的監管機制,認真做好風險管理、防範和處置工作。試點企業要嚴格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堅持小額貸款的經營取向,切實為“三農”、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發展服務。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行政區劃指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的縣(市)級行政區劃的名稱。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在設區的市轄區的,其行政區劃應當由設區的市行政區劃名稱與市轄區名稱連用。行業是指“小額貸款”。組織形式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應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不得冠省級行政區劃。
第十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導意見》和《試點工作意見》規定的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不高於50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有一個出資最多的第一大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有一個出資最多的主發起人,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三)註冊資本為貨幣資本,且應一次繳足。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不低於1000萬元);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4000萬元(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不低於1500萬元)。試點期間,註冊資本的上限為2億元(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為1億元)。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辦公設施;
(七)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其它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要從管理規範、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企業中選擇,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淨資產3000萬元以上(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不低於1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0%;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餘額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由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為主協商選擇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應在誠信記錄、經營管理上符合相應的條件;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持股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10%,但不得低於1%。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四)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利潤總額在900萬元(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300萬元)以上;
(六)經營管理良好,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其他社會組織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有較強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資金實力;
(五)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可依法轉讓。
第十四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應向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提出申請,審核合格後報省轄市政府審查,經省轄市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中小企業局核准。擴權縣(市)可直接上報省中小企業局核准,同時報所在省轄市政府備案。
申請人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縣(市、區)政府報送以下材料: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資金入股;
(四)出資人協定書。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定;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公司章程;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九)股東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應提供最近3年的經有證券從業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十)律師中介機構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二)公安、消防部門分別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三)公安、人民銀行分別對股東出具的無犯罪記錄和信用記錄證明;
(十四)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十五)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條 縣(市、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審核把關,並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市、區)政府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書;
(二)縣(市、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防範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本意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省中小企業局對同意核准的申請材料,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意見。對不同意核准的申請材料,應當處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駁意見。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省中小企業局核准之日起90日內,憑核准意見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暫不允許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繳納各類稅費。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開業。開業前30日內向省中小企業局、當地公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相關備案資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責關係,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在核定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諮詢業務;
(三)經省中小企業局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發放高息貸款,不得從工商企業獲取資金,不得向其股東發放貸款,不得對外擔保,不得開展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不得在核定的縣(市、區)行政區域外從事經營活動。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淨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時,應該認真審查是否符合上款規定,違反上款規定的,不得給予融資。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堅持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發放貸款,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的5%。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法務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契約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貸款管理制度、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參照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範的財務制度。按照《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及《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2號),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規範財務行為,防範財務風險。小額貸款公司從事信貸業務,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08〕28號)和《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8〕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按季向省中小企業局、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提交財務報表、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其他相關統計信息資料,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要求,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小額貸款公司負責向公司股東、有關主管部門、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和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四章 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董事(執行董事)、監事和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擔任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品行和聲譽,熟悉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具備履職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從業經驗,確保履職所需的時間和精力,在行為及決策上有較好的判斷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從業記錄;董事長和經理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四)具備履職所需的獨立性。
第三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小額貸款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的期限未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調整股權結構、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住所、公司類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應按照設立審批程式報省中小企業局核准。省中小企業局對同意核准變更的申請材料,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意見。對不同意核准變更的申請材料,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駁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憑省中小企業局的核准意見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後,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持續經營1年以後,可以申請變更註冊資本。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住所僅限於同一縣(市、區)行政區域範圍的遷址,不得進行異地遷址。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終止,應按照設立審批程式報省中小企業局核准。
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憑省中小企業局的核准意見,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金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機構發現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小額貸款公司擬破產,應在向法院申請破產前,向省中小企業局提交申請並獲得核准。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依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省中小企業局、當地公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相關備案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範改造為村鎮銀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省級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和防範風險,協調處理試點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指導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處置和防範風險。
第四十條 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金融風險防範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相應的監管責任和處置機制,及時識別、預警風險,切實防範和處置風險。
第四十一條 省中小企業局應建立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相關部門依其職能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檢查。根據監管需要,省中小企業局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有關費用由小額貸款公司支付。
第四十二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年審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每年3月31日前向當地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縣(市、區)級以上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中小企業局進行行業年審。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工商年度檢驗時,應當提交省中小企業局出具的行業年審意見。
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年審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加蓋公司印章);
(三)股東、發起人名稱(姓名)及出資額;
(四)公司經營情況;
(五)公司年度工作總結;
(六)省中小企業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中小企業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中小企業局取消當地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會同有關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其依法進行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營運期間抽逃註冊資本;
(二)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終止;
(四)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定縣(市、區)行政區域從事經營活動;
(六)非法集資或變相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違反利率政策等金融違法違規行為;
(七)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
(八)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
(九)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十)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規定及本辦法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組建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管理,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
第四十五條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公司法》、《契約法》、《指導意見》和《試點工作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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