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範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回響程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豫政〔2005〕35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豫政〔2006〕83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5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省轄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省轄市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需要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和人民民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政府統一領導和省政府安委會組織協調下,省政府各有關部門、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職責,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管理機制。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事發地政府為主,實行事發地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部門應當與事發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必要時由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指揮。(4)依靠科學,依法規範。採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採用先進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資源、發揮優勢。按照“整合社會資源、發揮專業優勢、提高裝備水平”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6)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預報及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2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省政府安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省轄市及縣(市、區)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為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會,統一領導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省政府安委會根據情況成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簡稱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由安全生產事故發生領域(行業)的分管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安全生產事故發生領域(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省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事故發生領域(行業)主管部門。
省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14個應急救援專業指揮部:
(1)河南省煤礦事故災難專業指揮部,負責全省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煤炭工業管理局。
(2)河南省非煤礦山事故災難專業指揮部,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河南省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專業指揮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4)河南省石油天然氣事故災難專業指揮部,負責石油天然氣事故災難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河南省煙花爆竹事故災難專業指揮部,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河南省冶金建材有色金屬事故災難專業指揮部,負責冶金建材有色金屬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7)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災難專業指揮部,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災難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公安廳。
(8)河南省火災事故災難專業指揮部,負責火災事故災難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消防總隊。(9)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災難專業指揮部,負責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災難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國防科工委。
(10)河南省水上運輸事故災難專業指揮部,負責水上運輸事故災難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廳。
(11)河南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災難專業指揮部,負責全省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事故災難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公安廳。
(12)河南省特種設備事故災難專業指揮部,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災難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13)河南省建築事故災難專業指揮部,負責建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
(14)河南省急性中毒事故災難專業指揮部,負責安全生產過程中重大急性中毒事故災難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衛生廳。
民航、鐵路、電力、城市供氣等部門或單位應當分別成立專業指揮部,負責各自領域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指揮部辦公室。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事故災難發生後,事發單位和事發地各級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涉及多領域、跨省轄市行政區或影響重大的事故災難,根據需要由省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省政府報送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抄報省應急救援指揮部。省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願者隊伍及有關省外救援力量等。必要時請求當地駐軍參加應急救援。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的險情或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並抄送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並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主動地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管廳局等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故災難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 預警行動
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後,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並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4 應急回響
4.1 先期處置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事發單位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事發地政府、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及時上報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情況的同時,要對事故災難進行先期應急處置,並及時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
4.2 分級回響
特別重大事故應急回響由國務院、國家安監總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省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全力以赴組織和配合救援工作,並及時向上級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重大事故應急回響行動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事發單位和事發地各級政府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全力以赴組織救援並及時上報省政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主管廳局。省政府接到事故災難報告後啟動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省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專項預案,派人趕赴現場,協調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當事故災難超出重大事故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省政府和國家安監總局啟動上一級應急救援預案。
較大及一般事故應急回響行動由省轄市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1 省政府安委會及成員單位的回響
符合1.4條件之一的事故或險情,省政府啟動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省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各行業專項預案,並迅速組織、協調、指揮各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應急隊伍及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按照預案要求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4.2.2 省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的回響
(1)及時向省政府和國家安監總局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情況。
(2)開通與事發地省轄市、縣(市、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相關專業事故專家組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或行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派遣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開啟移動式指揮設備,為省應急救援指揮部與事故現場聯繫提供應急保障。
(5)對可能或已經導致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省政府,並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指揮機構。
(6)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省政府和國家安監總局提出請求。
(7)組織協調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2.3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回響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指揮。
4.3 基本回響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啟動後,在省應急救援指揮部的協調指導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專業應急隊伍,開展搶險救援、現場監測、醫療救護、人員疏散、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搶險、安全防護、社會動員、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1)搶險救援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事發單位和事發地政府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報告。根據突發事故災難類型,及時召集、出動專業應急隊伍實施救援。
(2)現場監控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加強對事故災難現場的監控,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果斷控制或切斷災害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事發地公安部門應當迅速組織警力進行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民眾,並控制事發單位主要負責人,嚴防事發後逃匿。對逃匿者,要及時組織抓捕。
(3)醫療衛生救助
事發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衛生救助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根據事發地政府的請求,省衛生廳及時組織專業醫療防治隊伍進行支援。
(4)交通管制
根據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需要,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決定採取交通管制措施。
(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應當對事發地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保障現場應急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6)民眾的疏散和防護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是: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式;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實施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和控制;負責實施治安管理。
(7)工程搶險
根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工程搶險組,負責被事故災難毀損的鐵路、公路、橋樑、電力設施等的搶修。
(8)調集徵用
根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需要,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資金、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向社會徵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備。
(9)物資保障
根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物資保障組,保證救援所需物資的供應。
(10)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省轄市政府處置能力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向省應急救援指揮部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省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有關省轄市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11)現場檢測與評估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可成立事故災難現場檢測、鑑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災難原因,評估事故災難發展趨勢,預測事故災難後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
(12)現場應急結束
通過應急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現場情況穩定,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停止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准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4.4 指揮與協調
進入重大事故災難以上回響後,省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事發地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毗鄰事發地省轄市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發地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中央駐豫企業、省管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事發地政府負責協調應急救援,調動相關資源,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5 信息發布
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發布。
4.6 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獲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准,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報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批准應急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省轄市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安撫,徵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等事項。
5.2 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及時報告保險機構,並根據保險契約的約定,做好受災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5.3 社會救助
建立健全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社會性救濟救助制度,設立救助基金,積極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助社會救助資金,積極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
5.4 總結備案
應急結束後,根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各級應急救援機構應及時總結事故災難搶救工作的經驗和教訓,並將情況書面報送同級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
5.5 事故調查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執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依託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網,逐步建設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專用通信與信息網路。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險源和救援力量信息資料庫;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式。
6.2 救援裝備保障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6.3 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要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安全生產事故,依法組建和完善搶險救援隊伍,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並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6.4 資金保障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省轄市政府協調解決。生產經營單位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各級政府積極探索應急救援工作市場化運作模式並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6.5 物資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6.6 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能力。
6.7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後,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或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交通、鐵路、航空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災難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8 治安維護
事發地政府和公安部門主要負責事故災難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後,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或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公安、軍隊等主管部門提供協助。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地的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應當積極組織和發動民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6.9 人員防護
省轄市、縣(區、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指定或者建立與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緊急避難場所。
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採取必要的防護的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嚴格按照程式開展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6.10 公共設施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6.11 技術儲備與保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成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處置指揮決策提供諮詢、指導意見。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12 宣傳、培訓和演習
6.12.1 公眾宣傳教育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各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範意識。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民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縣級以上新聞部門要將事故災難應急報警電話、自救互救、防災減災常識告知公眾;各類教育機構要加強應對事故災難的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6.12.2 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開展社會志願者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將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課程納入黨政幹部培訓內容。
6.12.3 演習
各級各專業應急機構、各企業結合自身特點,組織各自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安全生產應急演習可結契約級政府應急演習進行或單獨進行。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行業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聯合演習。
6.13 監督檢查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 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及時舉報事故,經查證屬實的。(2)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3)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的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挽救民眾生命的。
(4)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5)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獎勵的具體實施按有關規定執行。
7.2.2 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經濟處罰;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7.3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